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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丹某某、托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2-01-03 09:06: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丹某某(外文名D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677****,初中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管事,住印度尼西亚巴淡岛。被告人丹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塔某某(外文名T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809****,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船长,住印度尼西亚南苏拉威西望加锡市。被告人塔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托某某(外文名T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C291****,小学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轮机长,住印度尼西亚巴淡岛。被告人托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布某某(外文名B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54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大副,住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泗水市。被告人布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外文名A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898****,高中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三副,住印度尼西亚南苏拉威西望加锡市。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西某某(外文名S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C309****,高中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水手长,住印度尼西亚布鲁昆巴县。被告人西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富某某(外文名F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224****,中专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加油工,住印度尼西亚西苏门答腊省塔纳达尔县。被告人富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威某某(外文名W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C047****,高中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二轮机长,住印度尼西亚中爪哇省德曼共市。被告人威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6人分别受雇佣至“BRILLIANT”(2019年8月份左右变更为“GOLDENEUN”)号货轮担任管事、船长、轮机长、三副、水手长、加油工。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威某某受雇佣至“GOLDENEUN”号货轮担任二轮机长。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布某某受雇佣至“GOLDENEUN”号货轮担任大副。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丹某某受“吴先生”(身份不明)指使,安排被告人阿某某、西某某等人制作虚假的中国船名“安捷利7”。

  2020年4月17日左右,“GOLDENEUN”号货轮前往台北完成10个集装箱的装载工作,船上工作人员都知道装载的是树。装货前,被告人塔某某、丹某某组织船上全体船员开会,会上明确告知船员此次是到中国大陆走私,编造了航行目的地是韩国以及到中国大陆来只是修船的谎言,并承诺此次走私结束后全体船员可获得奖励。装货成功后,被告人丹某某通过卫星电话接到“吴先生”的指令,并将航行目的地经纬度告知被告人塔某某,由其安排航行路线。航行中,被告人塔某某指使被告人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停止记录航海日志;被告人丹某某关闭了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丹某某指使布某某制定给树浇水的值班表,布某某安排除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之外的其他船员分班次给走私的松树浇水;丹某某指使阿某某将原船名“GOLDENEUN”更换成虚假船名“安捷利7”,将原船籍伯利兹的国旗更换成中国国旗,后阿某某和西某某、富某某一起更换了船名和国旗。2020年4月22日,“GOLDENEUN”号货轮准备从中国盐城滨海港靠岸时,被告人丹某某接到“台湾男子”(身份不明)指示,后安排走私货轮“GOLDENEUN”号退出滨海港。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丹某某接受“讲普通话的男子”(身份不明)的指令,同被告人塔某某等船员驾驶“GOLDENEUN”号货轮运输走私的松树至中国盐城射阳港附近海域,跟随一艘引航船,将“GOLDENEUN”号货轮驶入中国盐城射阳港昌青水产码头并停靠。次日凌晨1时许,“GOLDENEUN”号货轮准备卸装走私的松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隔离期间,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安排被告人富某某销毁船上的证明文件和GPS;被告人托某某安排被告人威某某和富某某销毁轮机日志;被告人丹某某组织船员开会,编造谎言以对抗检查。经鉴定,查获的116株松树中,黑松68株、日本五针松47株、赤松1株;价值人民币1028.7万元。该批黑松、日本五针松、赤松属于松属类,产于日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产于日本的松属类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GOLDENEUN”号货轮、116株松树等物证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抓获经过、护照复印件、“GOLDENEUN”号货轮船舶资料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赖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孙玲慧

  检察官助理丁海燕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丹某某、塔某某、托某某、布某某、阿某某、西某某、富某某、威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1册;

  3.扣押的船舶、松树等暂存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