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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故意毁财案)
2022-01-03 09:09: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暨故意毁财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21年4月1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