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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6-02 09:05: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默某某(外文名M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C535****,高中文化程度,系“GOLDENEUN”号货轮三轮机长,住印度尼西亚南苏拉威西省望加锡市。被不起诉人默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默某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默某某受雇佣至“GOLDENEUN”号货轮担任三轮机长。2020年4月17日左右,“GOLDENEUN”号货轮前往台北完成10个集装箱的装载工作,船上工作人员都知道装载的是树。装货前,塔某某、丹某某(已起诉)组织船上全体船员开会,会上明确告知船员此次是到中国大陆走私,编造了航行目的地是韩国以及到中国大陆来只是修船的谎言,并承诺此次走私结束后全体船员可获得奖励。航行中,被不起诉人默某某按照值日表的要求给走私的松树浇水。

  2020年4月25日,“GOLDENEUN”号货轮运输走私的松树驶入中国盐城射阳港昌青水产码头并停靠。次日凌晨1时许,“GOLDENEUN”号货轮准备卸装走私的松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10个集装箱的松树,共计116株。隔离期间,被不起诉人默某某曾帮助销毁船舶文件的船员看门。经鉴定,查获的116株松树中,黑松68株、日本五针松47株、赤松1株,价值人民币1028.7万元。该批黑松、日本五针松、赤松属于松属类,产于日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产于日本的松属类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被不起诉人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