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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洪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4-06 09:02: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2号

  申诉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2********,汉族,住盐城亭湖区**路**号。

  原案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

  申诉人洪某某因蔡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服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都检刑不诉﹝2021﹞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盐都区盐渎街道六名居民无故毁坏拔除树木1057棵,这一拔树事件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视频证据证明。盐都区公安局盐渎派出所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明显存在程序违法,严重不作为,并且涉嫌包庇其他涉案嫌疑人导致本案在盐都检察院公诉程序不能”为由,向我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蔡某甲途经被害人洪某某承包的鱼塘,看到鱼塘边栽种了大量树苗,拔出其中部分树苗,其他人也拔了一部分,这些被拔树苗后来全部死亡。经鉴定,被损毁树苗为美国曼地亚红豆杉,价值43091元。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蔡某甲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申诉人提出拔树行为是**街道**村部分领导干部策划、指挥的。经审查,证人徐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证实他们拔了两三棵树苗,没有村干部指使他们拔树苗。证人陈某某、韦某某、吴某某证实他们没有安排群众去拔树。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街道**村部分领导干部策划指导了该起拔树行为,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认为盐都区公安局盐渎派出所没有对报案人提出现场监控视频的证据进行固定,导致监控记录过期无法查出。经审查,拔树苗行为发生于2020年2月24日,该案由李某甲于当日报案,盐都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将该案立治安案件。盐都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转刑事案件,并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盐都区公安局最初对该拔树事件作为治安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当盐都区公安局要调取监控视频时,因为该监控视频只保存三天,故没有调取到相关监控视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盐都区公安局故意不调取监控视频。

  申诉人认为蔡某甲等六人毁坏树木1057棵是导致树木死亡的直接原因。经审查,蔡某甲供述其就是把树苗拔了扔在地上,没有损坏树苗,这也得到其他证人的印证。证人俞某某证实红豆杉树苗被拔出后在一两天内及时栽种,对其存活率不会有太大影响。被害人洪某某及证人李某甲证实在树苗被拔出一个星期后才重新将树苗栽种。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蔡某甲等人的行为是导致1057棵树木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蔡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洪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都检刑不诉﹝2021﹞1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处理决定。

  2021年3月31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