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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逸忻受贿案)
2021-05-12 09:04: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孔逸忻,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盐城市人民政府**,曾任盐城市城市规划局**、盐城市规划建设局用地规划处**、盐城市规划局**、党组**、党组**、**、盐城市民防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孔逸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20年4月19日被盐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逸忻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城市规划局**、盐城市规划建设局用地规划处**、盐城市规划局**、党组**、党组**、**、盐城市民防局党组**、**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规划方案审批、规划方案调整、规划许可办理、规划验收、行政处罚、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57.6万元及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95.4万元(以下币种同)。

  1.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鸿基商场芝林广场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贿送的5万元。

  2.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在国飞尚城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林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1万元购物卡。

  (1)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2)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3)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4)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5)200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某贿送的5万元。

  3.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恒荣世家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贿送的6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1)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某贿送的1万元;

  (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5)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5万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4.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月湖花城项目规划方案调整、规划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1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肖某某贿送的19.1万元。

  (1)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2000元;

  (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2000元;

  (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2000元;

  (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2000元;

  (5)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2000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8)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9)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10)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鸿基大酒店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万元;

  (1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1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1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钱江方洲小区附近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万元;

  (1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3000元;

  (15)2013年3月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万元;

  (16)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17)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18)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19)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20)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2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贿送的5000元。

  5.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大唐广告有限公司、盐城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在承接相关小区的广告业务、物业管理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7次合计收受倪某某贿送的9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000元购物卡;

  (2)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000元购物卡;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000元购物卡;

  (4)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万元;

  (5)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万元;

  (6)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1000元购物卡;

  (7)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8)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9)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万元;

  (10)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1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1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1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1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1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万元;

  (1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万元;

  (17)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倪某某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6.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晋万置业有限公司在盛世华城、领秀嘉园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0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甲贿送的10万元和3.5万元购物卡。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3)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10万元;

  (4)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8)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9)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10)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7.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华厦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在华厦绿城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杨某甲(曾用名孙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1.6万元购物卡。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2000元购物卡;

  (4)2009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2万元;

  (5)200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3万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8.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双昌肥业地块项目规划方案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贿送的10万元。

  9.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明珠世贸商城有限公司在明珠世贸商城项目规划方案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某某贿送的2万元和0.5万元购物卡。

  (1)200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2)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1万元;

  (3)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某贿送的1万元。

  10.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园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在神州河畔景苑小区项目、原中辰国际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烂尾楼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4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贿送的6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1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3万元。

  11.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水岸华庭、黑森林花园小区、装配式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仇某某贿送的30.4万元和3万元购物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2000元;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2000元;

  (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10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5)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7)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8)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9)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10)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1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1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1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1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10万元;

  (15)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仇某某贿送的10万元。

  12.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亭湖区新兴镇在有关房地产项目规划调整、集镇总体规划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2次合计收受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甲贿送的6万元。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1万元;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3000元;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5000元;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3000元;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5000元;

  (6)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1万元;

  (7)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3000元;

  (8)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5000元;

  (9)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市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3000元;

  (10)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5000元;

  (1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3000元;

  (1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贿送的5000元。

  13.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亭湖区金马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伯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伯乐家园、城市御墅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合计收受盐城市亭湖区金马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伯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3万元购物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2万元购物卡;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1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2万元;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开放大道瀛洲宾馆附近收受陆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2万元。

  1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同曦鸣城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规划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季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同曦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总部季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6)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7)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15.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南世纪城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1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旃某某、蒋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5万元购物卡。

  (1)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驿都金陵大酒店收受旃某某贿送的5万元;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旃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旃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旃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旃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6)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8)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9)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10)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1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1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集云置业有限公司在文泽府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钱江方洲小区收受该公司原董事长吴某甲贿送的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8万元。2016年6月,时任盐城市规划局**吴某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被告人孔逸忻担心受到牵连,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将6万美元退给吴某甲。

  17.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神龙石油机械配件厂在办理临时用房建设规划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该厂负责人顾某某贿送的5万元。

  18.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利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的职务便利,为江苏东亭置业有限公司在在水一方家园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贿送的5万元。

  19.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乙贿送的3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杨某乙贿送的1万元;

  (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贿送的1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杨某乙贿送的1万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杨某乙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杨某乙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20.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金大洋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大洋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贿送的8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1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乙贿送的5万元。

  2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盐龙湖景观设计项目、大洋湾运动公园规划设计项目承接及设计费用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贿送的5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乙贿送的3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钱江方洲小区东边的宝龙广场附近收受陈某乙贿送的2万元。

  22.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通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港湾明珠、青年华都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贿送的5万元购物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施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2)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施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施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施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钱江方洲小区家中收受施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2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泰特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水岸名都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贿送的3.2万元购物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戚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戚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戚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4)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戚某某贿送的2万元购物卡;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戚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24.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燕铭华庄项目二期和三期规划方案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谢某某贿送的5万元。

  2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千鹤湾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白马商城、千鹤湾老年公寓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合计收受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千鹤湾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贿送的2万元购物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钱江方洲小区附近收受李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钱江方洲小区附近收受李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26.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城逸景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调整、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贿送的25万元和3.5万元购物卡。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2万元购物卡;

  (2)2013年年底、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10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5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7)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贿送的10万元。

  27.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门华府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合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严某某贿送的5万元和0.6万元购物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2)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5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严某某贿送的3000元购物卡。

  28.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紫光花园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许可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丁贿送的2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丁贿送的5000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丁贿送的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丁贿送的5000元。

  29.2014年年底、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龙广场商办楼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原项目负责人顾某某贿送的5万元。

  30.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碧桂园天域苑、领誉世家、凤城南苑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行政处罚、规划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5次合计收受该公司原项目总经理周某某贿送的15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盐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都项目部收受周某某贿送的10万元;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市政府附近的一家酒店楼下,收受周某某贿送的5万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钱江方洲小区其亲戚谷汉民家中收受周某某贿送的5000元购物卡;

  (4)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某贿送的1万元购物卡。

  31.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孔逸忻在担任盐城市规划局党组**、党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盐城市规划局盐都分局原**张芙蓉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合计收受张某乙贿送的3.7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1万元;

  (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3000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1万元;

  (4)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3000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3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5000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孔逸忻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乙贿送的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逸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孔逸忻任职文件、相关项目规划审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丙、张某乙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逸忻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逸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逸忻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逸忻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春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孔逸忻现羁押于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款物部分暂存于盐城市监察委员会,孔逸忻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赃款253.9万元暂存本院。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