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仁顺,又名“顺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城南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仁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7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9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同年5月1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仁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2019年10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仁顺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从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约257.5克,贩卖给薛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2.5克。
2.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50克。
3.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50克。
4.2018年6、7月左右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00克。
5.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6.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仁顺以约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薛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仁顺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仁顺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