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建议
2020-10-19 09:5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陈浩亮 叶 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使之成为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重要诉讼制度。司法机关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在以下方面精准施策。

  务必提高控辩协商质量。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检察机关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开展量刑协商和程序适用协商,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防止越过法律底线与辩方进行协商;防止出现片面追求高适用率而对被告人及律师的过高要求无原则迁就;控辩协商不允许对犯罪事实进行协商、交易。要将权利告知、法律释明、听取意见、量刑协商等工作做到位,坚持认罪认罚自愿原则,严禁威胁、引诱、欺骗。要平等、充分地听取辩方和被害人方的意见,辩方和被害人方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不合理难以采纳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使量刑建议真正体现控辩双方的合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动值班律师实质参与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把值班律师、辩护人见证作为考核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主要标准,努力实现没有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全覆盖。

  不断加强审判把关。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动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可靠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量刑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实质审查,承担司法责任终身制。杜绝根绝惯性思维,动辄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现象;杜绝片面求快,使速裁程序的“庭审成为可有可无的过场”,守住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后一关。

  尽快完善机制制度。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法院从宽处罚后提起上诉的仍有一定比例,徒增司法资源耗费,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发挥。建议进一步完善上诉制度,建立有条件上诉制度,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具有正当理由的才可以提出上诉,并列出“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如: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签署具结书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或者判处的刑罚超出起诉书和量刑建议范围的;无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上诉的情形。如果立法机关认为不宜对上诉加以限制,则应完善抗诉制度,增加规定“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这一抗诉事由。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得到从宽处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说明被告人不认罚,有的还既不认罪又不认罚。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由二审法院收回被告人因“认罚”或者“认罪认罚”而得到的量刑优惠。与之配套,针对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抗诉,抗诉期限修改为从检察机关收到法院送交的被告人上诉状副本的第二日起算。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