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 鑫 韩 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造成管辖权异议增多,甚至出现争管辖权、推管辖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此均未涉及,而基础性规则的缺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0)为三级案由,下属四级案由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按传统的理论,不动产纠纷仅指不动产物权纠纷,且包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会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故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按文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9个四级案由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外,其余均适用专属管辖,理由是7个四级案由均与建设工程施工紧密相关,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便作出上述的规定,当然, 四级案由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仅指工装,不包括应确立为承揽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包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而产生的纠纷。然而,亦有地方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中勘察人、设计人从事勘察、设计时很多时候无需至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作业,而更多的是通过发包人提供的数据、功能要求以及政府规划进行勘察、设计行为,且现实中众多顶级勘察、设计单位位于国外,工作室运用科技手段远程进行勘察、设计,勘察人、设计人属于高收入群体,亦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法律要特殊保护的对象,故无需将此二类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时,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进行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段划分,所以此类案由均应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因该债权的基础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仍应由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虽然多数省份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被众多法律工作者所接受,但实属缺乏操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再次通过修改《民事案件案由》或者在出台建工司法解释三时予以明确,以破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