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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偿还
2020-10-19 09: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姚德祥 朱 蕾

  【案情】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无驾驶证、无行驶证)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发生碰撞,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王某之子王小某和陈某申请,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5万元,并承诺任何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优先偿还基金。嗣后,陈某与王小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费用(死亡赔偿金、医疗救助费、物损费等)合计111900元。后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催要垫付款未果,将陈某与王小某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中关于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偿还,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应由陈某与王小某按比例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和王小某已经达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按约履行,应由王小某依据承诺书偿还基金垫付款,陈某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陈某和王某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且达成赔偿协议,王小某协议所得赔偿明显过低,从公平角度及减少诉累角度,应由陈某负担。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无力承担时,通过基金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该制度是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及应急机制的重要补充,对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虽经交管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但鉴于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无行驶证且未投保交强险,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某首先应当至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后再依据侵权责任大小对王某死亡的损失按比例赔偿。陈某尚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足额赔付,且除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外,陈某致王某死亡应当赔偿的损失也远远超过垫付费用5万元。从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公平正义角度综合考量,应由陈某承担偿还责任。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