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
2019-12-24 09: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圣彬

  【案情】2018年7月,刘某驾驶其轿车至4S店进行保养,后在4S店停车场倒车时,与停在后方尚未上牌的另一辆新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因事故发生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内,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4S店新车维修费5万元。2018年8月,4S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审理中,经委托评估,被损新车车辆贬值损失为7.17万元。刘某认为,损坏车辆已修复完毕,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且现行法律中并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规定,不同意赔偿;即便存在贬值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评估报告认定的车辆贬值损失数额,依据不充分,不予认可,况且车辆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亦不同意赔偿。

  【评析】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然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从未停止过争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用于填补、回复,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而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况且我国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财产性损失,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并未将车辆贬值列入财产损失范围,但在最高院相关答复中,明确指出在少数特殊、极端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由此可见,最高院并未完全否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法律中虽然未明确将车辆贬值列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之一,且亦未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故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与侵权责任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将车辆贬值损失计入赔偿损失范围,于法有据,也符合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

  具体到本案,案涉车辆系奔驰4S店用于销售的新车,并非家用或营运车辆,其首要价值为交换,以出售为目的,该类型车辆经维修后使用性能虽然得到恢复,但却无法恢复到事发前的原有状态,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方面均可能受到不良影响,通常情况下再次销售该车辆时必然导致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同类车辆的正常销售价格,该价差即为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故车辆贬值损失确系因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客观损失,应予赔偿。现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赔偿的免款条款向刘某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奔驰4S店车辆贬值损失7.1万元。

  编辑:唐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