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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触电保护措施导致的损害应自行承担
2019-12-24 09:4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丁 迅

  【案情】因刘某需经常在自家鱼塘内使用增氧泵,为使用方便将自家配电箱内触电保护措施予以解除。2018年1月1日,王某使用带电(220V)状态的多用插座(系从自家配电箱内接线)给其家鱼塘内的增氧泵通电过程中落水,因触电保护措施被解除导致触电身亡。现刘某的亲属以供电部门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评析】原告主张刘某系落水触电死亡,因涉案线路系居民用电(非高压电),故依据原告主张,低压供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事故发生时,死者刘某在电力表箱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被其自行上下短接起来解除保护器的状态下,使用带电状态的多用插座为鱼塘中的增氧泵通电,刘某生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使用带电状态的多用插座为鱼塘中的增氧泵通电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自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应该有充分的认知,亦应对于所使用的设备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且也无证据证明供电部门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刘某死亡产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刘某死亡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唐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