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志军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做到放权不放任,保障检察权的规范运行需要在尊重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开展内部监督重要方式,也需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科学确定案件评查范围。案件质量评查的对象应当为诉讼已终结案件。对于审查起诉案件而言,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且法律文书公开期限届满后再纳入评查范围,提前开展案件评查难以全面准确评价案件质量且容易对办案活动造成干扰。在案件评查类型上应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为主,同时也应涵盖民行、控申等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从无论从数量占比还是从监督必要性来看都是当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要对象,但案件管理部门对所有办案部门都有监督职责,在案件评查上应当实现全覆盖。
完善细化案件评分标准。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将案件评查结果分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四个等次。为实现案件质量评查的精准化,在分等次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案件评查结果以分数的形式予以精准量化,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详细的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广泛征求办案部门意见和基层干警意见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合理完善的评分标准更有利于提升办案人员对案件评查工作的认可度和案件评查工作本身的权威性。
扩充丰富案件评查主体。根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均是开展案件评查的主体。为充分整合资源,可以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形式,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案管部门具体负责、办案部门各负其责、各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格局。
深化拓展评查结果运用。要将评查后的个案督促整改作为重要环节抓实抓好,重点案件要重点跟踪督促;应注意对评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协助办案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要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真正实现案件评查结果与承办人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和绩效奖金的刚性关联,提升办案人员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