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芳 孙 逊
【案情】2018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赶赴现场后,发现徐某有饮酒嫌疑,当日20时许带其到当地医院抽取血样,并于10月9日送检,10月10日经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评析】本案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侦查机关未按规定将血样及时送检,本案中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案存疑不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关键是看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民警于2018年10月3日20时许赶到案发现场,在未对徐某作呼气乙醇测试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10ml。10月9日,侦查人员将一管血样送检,并于次日形成检验报告,结论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提取血液过程应当全程监控,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三日内送检。”本案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最终侦查机关仍未移送证据证明民警对徐某提取血样过程全程监控、当日没有送检时按规范低温保存、延迟送检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因此民警对徐某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程序严重违反上述规定。虽然10月3日至10月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侦查机关出具“国庆七天长假导致血检鉴定延期”的情况说明,但10月8日已正式上班,民警于10月9日才送检徐某的血样,严重违反《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出具的程序违法,在案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徐某作存疑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