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大数据对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着重要作用。现笔者对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提出以下构想: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建立基础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获取和利用数据,建立完善的大数据使用和管理基本规范,确保数据来源合法、使用合法、范围合法,数据的采集和使用有章可循。
制定数据信息使用保护方面的制度,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核制度,对数据的信息的采集、录入、存储、删除、销毁等阶段,都通过严格的内部规定和程序来约束,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惩处措施,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将大数据应用的弊端降到最低,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树立大数据理念,破解数据孤岛现象
实现公、检、法、司等职能机关、部门之间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联网或数据交换平台,方便查询利用。根据职能定位打通相应的信息壁垒,实现让数据说话,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挖掘其应有的价值,实现从数字化向智能化的飞跃。
对于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机构之间,可以依托大数据创建信息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数据共享,将外部行业数据资源引入检察系统,加快并准确打击各类犯罪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把刑检、执检、民行、控申、案管等各部门、环节的角色定位、价值取向、行为绩效、合作水平等参量连接在一起,构建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缜密、科学的大数据管理利用机制;搭建检察内部信息化办案数据库,依托各项检务系统,建立一个检察机关内部的诉讼监督信息库,为各项检察监督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和信息共享,内部高效协作,共同发挥检察监督合力。
强化数据分析利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强化对检察机关收集的大数据的分析使用。一是切实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的填录各项系统案卡信息,切实加强案卡填录质量把控,提升数据的准确性。二是重视数据的挖掘运用能力,将数据用“活”。三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增加关键词搜索(例如输入领导较为关注的案情)直接查询精确数据和案例、关联案件自动类比分析等方式,智能收集分析本院业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