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广超 张 涛
【案情】李某醉酒后搭乘小型出租车回家,行驶过程中因路线问题,辱骂出租车司机并踢踹车门、拉拽出租车方向盘,造成出租车失控撞向路边停放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两车损失价值人民币共计6000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醉酒后乘车滋事,因不满路线问题,随意踢踹车门、拉拽方向盘,主观上是为了发泄情绪,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根据李某的供述,其能够认识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拉拽方向盘可能会导致撞车等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拉拽方向盘的行为,放任撞车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也造成两车相撞损失的结果,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本案案发时间凌晨2点,路段上行人车辆几乎无没有,特定的时间地点,李某的行为并不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安全;且《意见》中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既然已经有明确意见,不应做扩大解释,本案中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