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智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充分开展,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不具体、无可操作性;检法衔接不通畅、监督机制未建立;检察机关自身对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当事人自身能力的限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中,明确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一是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法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法院立案,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是规定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将自诉案件的立案、撤诉、调解、裁定和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三是明确对自诉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法院决定对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出席自诉案件的庭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二)贯彻“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即使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应当积极开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定期派员到法院调取卷宗,复印法律文书等,提高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接受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认识。在公安机关认为是自诉案件,而法院又认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情形下,公民无法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检察院就要及时派员协调,督促公安机关或法院及时立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法律监督措施。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要想在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领域有所作为,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争取法院的配合与支持,形成会签文件,对自诉案件监督的宗旨、原则、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内容、范围、方式、途径、效力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自诉案件的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