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
2023-01-30 10:59:00  来源:盐城检察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诉〔2022〕467号

  被告人钟丽琴,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小区**幢**室,租住深圳市龙华区**村**区**幢**室。被告人钟丽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9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2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丽琴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徐某甲(另案处理)召集阳某某(已判决)及梁某某(另案处理)招募王某某、徐某乙、欧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成电信诈骗集团结伙实施电信诈骗。徐某甲总负责,阳某某担任一部负责人,管理王某某、徐某乙及刘某甲(已判决)3名组长及组长管理下的多名组员,由被告人钟丽琴担任一部的主播。梁某某担任二部负责人,管理欧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3名组长及组长管理下的多名组员,由薛某某(已判决)担任二部主播。

  该诈骗集团由组长及组员假冒主播的身份,使用固定话术与微信内男性好友暧昧聊天,使被害人产生在和主播恋爱且即将在线下见面“奔现”的错误认识,继而要求被害人下载知了短视频直播APP,引诱被害人充值“打赏”等手段实施诈骗,组长及组员从自己诈骗的金额中以相对固定的份额进行提成、部门负责人从自己管理的组长及组员诈骗金额中以相对固定的份额进行提成。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人钟丽琴担任主播的一部组长及组员骗取吴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5070元。

  被告人钟丽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徐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乙、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丽琴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丽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丽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丽琴加入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二款、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对被告人钟丽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丽琴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丽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何丽

  检察官助理   周贵娟

  2022年8月29日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