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诉〔2022〕403号
被告人王桂堂,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桂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1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桂堂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桂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吴某甲(已判决)组织被告人王桂堂及吴某乙、芦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明知系黄海海域禁捕期内,仍利用灌云渔6****号渔船至滨海头罾港海域、射阳新洋港海域,使用“底扒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吴某甲向秦某某(已判决)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453.7斤,获利人民币43019元。被告人王桂堂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桂堂等人使用的渔具为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系禁用的工具。
被告人王桂堂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人员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记账单等书证;
2. 证人吴某甲、秦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桂堂的供述与辩解;
4. 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洋渔具渔法认(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桂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堂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桂堂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桂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桂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桂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海
2022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桂堂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