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都检刑诉〔2022〕9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20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高某甲、被害人王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21年3月份至11月份期间,虚构女舞蹈老师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发展成网络情侣关系,编造要交学费、买舞蹈服、生病需要治疗费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6481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甲于案发前主动退还人民币1213.9元给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后退还剩余全部赃款给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美娟
检察官助理:涂苏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居住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