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越南名K某某,别名“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越南籍,护照号B60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永福省石城县**村**组。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通过张某某、李某甲妇介绍嫁给滨海县**镇**街朱某某。2020年3月初,李某乙联系姜某某介绍想嫁人的越南女。此时姜某某因对当前婚姻生活不满,想在离开前找越南女采用假结婚的方式骗钱,后通过微信联系越南女Q某某(中文名陈某某,身份不清在逃),两人商量好以假结婚方式骗取钱财。随后姜某某便告知李某乙、张某某夫妇有一名越南女愿意过来嫁人,并谈好要31000元人民币的礼金。2020年3月8日、9日,陈某某在滨海县**镇**村**组张某某家中,通过李某乙、张某某夫妇介绍,假装与被害人赵某某结婚,并由张某某向赵某某索要了60600元人民币的彩礼。张某某夫妇在收到赵某某60600元现金后,于2020年3月9日给了姜某某31000元礼金及介绍费3000元。当日姜某某将21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2020年3月12日,姜某某、陈某某从各自居住地潜逃。
本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姜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陈某某尚未归案,在扣押的姜某某手机中未提取到与陈某某两人共谋诈骗的证据,姜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姜某某犯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