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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仲妹贩卖毒品案)
2020-12-18 08:54: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胥仲妹,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村**号楼**室。被告人胥仲妹曾因赌博,于2004年4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十日,没收人民币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胥仲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0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仲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2019年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3日、10月17日、12月3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胥仲妹以贩卖为目的,先后4次从姚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0克;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先后5次居间帮助他人从姚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后贩卖给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后在其家中贩卖给他人。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胥仲妹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后在其家中贩卖给他人。

  4.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胥仲妹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5.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居间介绍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盐城大桥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6.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胥仲妹居间介绍李某某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7.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居间帮助他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8.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居间帮助他人在盐城招商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9.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胥仲妹居间帮助他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蔡某某家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5克。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胥仲妹在其位于盐城市亭湖区通港新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响水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胥仲妹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经过等视听资料、响水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仲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胥仲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胥仲妹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胥仲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胥仲妹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