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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3年1月8日在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2017-12-12 09:34: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盐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十六)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1月8日在盐城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苏北领先、全省争先”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保障经济发展为切入点,积极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拓展工作思路,完善服务举措,使检察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同频共振。 

  倾力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研判经济形势,先后制定出台了《服务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工作实施意见》、《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等制度,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强化职能履行,全年审查批捕危害企业发展的案件110件160人,起诉302件314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服务举措,与94家企业开展检企共建,设立企业维权岗26个,举办法律知识讲座103场次,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亭湖区检察院在办理悦达起亚二厂被盗一案时,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提出防范建议,帮助完善管理制度。 

  全力服务沿海地区发展。服务项目开发,规范设立派驻沿海地区检察室(站)14个,参与协调和妥善处理沿海开发项目建设中,发生在土地滩涂征用、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净化发展环境,共查处沿海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1件31人。大丰市检察院与中铁港航局大丰港指挥部加强检企共建,促进港区廉洁开发建设。开展生态检察,依法审查起诉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51件153人,为沿海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射阳县检察院对一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犯罪团伙中的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快批准逮捕。 

  着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服务“快增”与“快转”,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得到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加大打击影响经济转型升级犯罪的力度,全年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13件153人,起诉275件479人。深入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共批捕17件23人,起诉30件68人。注重保障民生,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地沟油”类案件5件7人,起诉8件15人,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以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检察机关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主动应对,积极作为,切实抓好检察环节维护稳定工作。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检警协作,强化内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全年批准逮捕2238件2948人,提起公诉4723件6424人,其中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403人,起诉539人。依法办理了黄某某等15人涉黑案、郭某某等20人特大制造毒品案等一批重大案件。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368人,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199人,刑事和解案件228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扎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加强举报中心和网上举报系统建设,开通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认真开展涉检信访工作,实行领导包案、上级院挂牌督办等制度,尽量减少存量,严格控制增量,提高化解质量,成功化解重点涉检信访积案28件,我市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受到省检察院充分肯定。深入开展“四项排查”活动,积极推行释法说理、“检调对接”,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盐城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工作举措,打造特色亮点,建湖县检察检察官训诫制度、滨海县检察院“公诉人寄语”制度等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拓展工作思路,加强对特殊人群、特殊领域的监督管理,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了社区矫正专业化监督机制,盐都、亭湖等基层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建立了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东台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了特殊人群“3+2”帮教模式。深化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对181名特困刑事被害人提供了救助,发放救助金39.5万元。 

  三、以推进反腐倡廉为着力点,坚决惩治预防职务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努力维护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突出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87件115人,大案率100%。其中,查办科级干部20人、处级干部2人。组织开展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1件85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2件66人。依法立案查处了盐城市国投集团原副总经理徐某某受贿案、盐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办主任孙某某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17件20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全年抓获及劝返在逃犯罪嫌疑人9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927万元。 

  切实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市检察院牵头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外部联动机制。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2件32人,其中重大案件7件、特大案件9件。突出查办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案件,全年查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背后的滥用职权案件6件10人、涉及假福利企业背后的滥用职权案件6件6人。滨海县检察院针对媒体曝光的“注水肉”事件,迅速展开调查,严肃查处了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杨某某玩忽职守案。市检察院反渎局因组织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成绩突出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年开展预防调查59次、案例分析149次、发出检察建议122份,开展预防警示教育365次。市检察院协调组织召开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联合亭湖区检察院建成盐城职务犯罪预防网,联合盐城监狱建立“盐城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基地”,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盐城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供电公司等单位建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深入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工作,市检察院和各基层检察院编制的年度综合报告均得到市、县领导的批示肯定。 

  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加强对下指导,加大督办力度,组织开展办案安全和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促进基层检察院依法、规范办案。落实办案安全督察员制度,由市、县两级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对自侦办案开展全程监督。加大办案工作区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办案工作区准用证制度,实行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全市10个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全部通过省检察院检查验收。阜宁县检察院规范查办的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五个指导性案例之一。 

  四、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主动策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的新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有效促进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切实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开展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全年监督侦查机关刑事立案149件,纠正漏捕198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面推行“五书”对比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庭审量刑辩论程序、简易程序出庭等制度,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13件。建湖县检察院追捕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盐都区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被表彰为“先进集体”。 

  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进一步加强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息诉和解等工作。全年共提出抗诉48件,与审判机关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息诉和解案件980件。阜宁县检察院主动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对接,会签了《关于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成功办结8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响水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18名农民工请求支持起诉的案件,帮助讨薪6万余元。 

  切实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全年监督纠正各类监管不当或违法行为16件次,保障了全市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积极探索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对3件不当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积极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扎实开展羁押期限提示、催办工作,全市监管场所继续保持“零”超期羁押。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针对市城南新100多名监外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未能有效落实的情况,市检察院及时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使相应机构快速建立,及时消除了监督盲区。 

  五、以提升队伍素能为关键点,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基层基础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 

  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干警理想信念。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驾驭全局、引领发展的能力。坚持文化育检,通过开展院训征集、建设文化长廊、开设国学讲堂等形式,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氛围。响水县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大丰市检察院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被省委宣传部评定为“江苏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学习实践基地”。 

  突出抓好业务素能建设。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坚持日常练兵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练兵竞赛与实战办案相结合,经常性地开展“盐阜检察讲坛”、庭审观摩、典型案例评析、法律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切实提升干警的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做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实施对接准备工作。深化“检校合作”机制,加快培育高层次检察业务人才,全市有29名干警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或专门人才。我市在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民行、监所检察业务竞赛中均取得较好成绩。 

  突出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为契机,加大指导帮扶力度,落实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市检察院领导班子多次深入基层开展三解三促一加强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开展“争创创新创优先进院”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创先争优。全市基层检察院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共有42个集体、81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大丰市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射阳县检察院反渎局被省委政法委表彰“公正司法示范点 

  突出抓好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坚持每周巡岗督察与重点时期随机督察相结合,促进干警作风改进和机关工作效能提升。发挥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作用,对所有案件进行实时录入、实时监督和动态管控,促进案件监管规范化。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市、县两级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14次。大力推行阳光检务,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听庭评案”、“代表委员检察基层行”等活动,诚恳征求、认真落实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七种情形”进行监督评议11件12人、权利义务告知115件147人。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队伍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干警的执法理念、能力和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执法办案的力度仍需加大,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创新创优工作成效还不够明显,在全省乃至全国拿得出、叫得响的创新成果还不够多。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找准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盐城建市30周年。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今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苏北领先、全省争先”为目标,主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力、落实力、公信力,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实现盐城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主动融入大局,推进服务发展水平实现新提升。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为全市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增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效性,全力服务生态立市战略和“四城同创”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为建设美丽盐城保驾护航。增强服务保障民生的前瞻性在拓宽联系群众渠道、突出民生优先导向、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上下功夫,满腔热情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是全面履行职能,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新提升。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职务犯罪查办预防工作,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法,提升监督水平,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场所建设,促进执法办案更加文明、规范。 

  三是着力夯实基础,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实现新提升。全力加强基层院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审议意见,建立基层检察院建设难点问题协力攻坚机制,健全基层检察工作考评模式和指标体系。全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积极延伸触角,创新基层检察室管理机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力度,完善检察技术参与执法办案的协作配合机制,构建现代化侦查指挥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四是培育检察精神,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实现新提升。加快典型培育,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活动,努力培植在全国、全省、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特色打造,通过成立盐城检察文联、打造检察文化走廊、拍摄文化育检专题片、开展盐检精神讨论、编辑出版检察志等方式,充分展现盐城检察文化特色。加快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大检察工作网上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 

  五是强化执行落实,推进干警队伍建设实现新提升。强化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践行十八大、做忠诚卫士”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化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省检察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和清正廉洁之风。强化人才培养,完善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机制,做到教育培训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强化监督制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执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盐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一种案件办理机制。 

  2.“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是指在检察机关12309举报电话基础上建立的服务民生平台,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更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服务时间进一步延长,服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开辟了一条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绿色通道,有利于更加及时了解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主动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派员到当地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参与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共同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涉检信访案件、民事申诉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检察官训诫制度:是指建湖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探索运用训诫这一非刑罚手段,对由于法定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拟被不起诉的人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员,实施帮教管理,促进其教育转化的一种工作制度建湖县检察院实施该制度以来,被训诫人员无一人再犯罪或违法。 

  5.“公诉人寄语”制度:是指滨海县检察院推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发出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释法说理的“公诉人寄语”文书,帮助被告人厘清认识误区,疏导被告人对抗情绪,促使其安心改造。 

  6.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是指针对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不断增加、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比例较高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将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罪外来人员安排到企业或社区进行管护教育,为其取保候审创造条件。解决了涉罪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问题,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涉罪外来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7.特殊人群“3+2”帮教模式:是指东台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积极探索实施的加强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的一种模式,“3”即未成年人、老年人、外籍人三类人群,“2”即“矫正+关爱”、“矫正+就业(就学)”。该模式的实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钝化了社会矛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8.“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是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网上对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网上移送、跟踪监控和预警提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情形。 

  9.公诉案件“五书”是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案件审查意见书、判决书。 

  10.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串通,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从而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11.支持起诉:是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12.“七种情形”: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是拟撤销案件的;五是拟不起诉的;六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