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在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全市检察工作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抓手,以“条线争先、基层进位、干警创优、整体提升”为目标,紧扣市委“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总定位,着力强化法律监督,着力推进检察改革,着力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推动盐城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主动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策应“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省市委部署要求,制定出台《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十项措施》,从优化投融资环境、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保护民生民利等方面细化举措,助力盐城沿海绿色开发。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年依法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127件172人,提起公诉247件556人,妥善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案件83件156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健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办理工作机制,积极为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全年依法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件28人。
二是主动服务生态盐城建设。以盐城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成立环境资源检察保护领导小组,开展专项立案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5件;实行案件集中办理制度,全年共依法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69件127人。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检察长宣讲团、发放宣传手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深入机关、企业、社区等场所开展环保专题宣讲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2万余份。响水县检察院积极实施“蓝剑行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丰区检察院倾力打造“联动执法、能动司法、互动预防”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等创新做法,被省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转发推广。
三是主动促进社会平安稳定。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等犯罪,全年依法批捕普通刑事犯罪1493件1900人,提起公诉4657件6163人。对重特大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李某等人非法买卖14.5吨制毒物品案,批捕起诉了20年前发生的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27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起诉72人,依法建议对4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全年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261人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亭湖区检察院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被省检察院评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十佳创新事例”。
四是主动化解涉检矛盾纠纷。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部署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年活动,全面规范信访接待工作。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化解,健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功能,采取网上接访、主动走访、联合息访等形式回应群众诉求,在全省率先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成功开展全国首例四级院远程视频联合接访,涉检信访呈逐年下降趋势,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转发推广。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年救助刑事被害人78人,发放救助资金17余万元。射阳县检察院对因交通事故致父母双亡的高考学生李某,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并帮助其顺利进入大学读书,这起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案例被《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二、围绕反腐倡廉新部署,加大惩防腐败犯罪力度
一是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持续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6件10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件4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严肃查处腐败大案要案,全年查办了省检察院交办的泰州市原副市长贾某、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某等厅级干部2人,查办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案6人,科级干部38人。加大对“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办行贿案件12件16人。加大职务犯罪追逃工作力度,成功追捕及劝返归案在逃犯罪嫌疑人5人,滨海县检察院运用侦查技术,将潜逃15年涉嫌贪污犯罪的杨某抓获归案,彰显了惩治腐败的决心。
二是关注热点,开展专项行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热点领域职务犯罪,在国企、民生、土地整治等领域部署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查办职务犯罪质效提升。立案查办国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4件4人、执法司法领域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6件11人、专项补贴资金领域渎职犯罪18件23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24件37人。查办了市盐务局原副局长吴某挪用公款950余万元、贪污120余万元的贪腐要案。查办了基层乡镇国家工作人员邢某、王某等人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损失近千万元、破坏基本农田千余亩的渎职犯罪案件,有效震慑了基层“苍蝇式”腐败。
三是紧扣焦点,强化源头预防。不断丰富职务犯罪预防载体,开通3D网上警示教育基地、网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邮政系统组建“预防邮路”志愿者服务队,全年提出检察建议55件、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328次,受理查询约2.1万次。组织在农委、卫计、国企等系统召开典型案例剖析会10次,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用权、拒腐防变。盐都区检察院提出的加强市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建议,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推动市城建局、市安监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市区天然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促进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东台市检察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预防约谈工作机制,相关做法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三、围绕公正司法新期待,不断深化诉讼活动监督
一是加强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大对另案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全年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2件次、纠正漏捕漏诉36人、监督立案7件。深入推进驻交警检察室、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制定《全面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健全完善侦查质量逐案评议反馈制度,全年共对3000余件刑事案件进行评议反馈,有效促进侦查案件质量提升。加大对刑事裁判审查力度,采取案件质量月度普查、诉判不一案件备案审查、类案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提升刑事抗诉的精准性,全年书面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14件,提出刑事抗诉案件16件。
二是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被省检察院确定为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单位为契机,组织对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察,监督执行罚金等财产刑近390万元。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专项检察,依法建议收监执行34人。扎实开展特赦检察工作,对拟申请特赦的120名罪犯逐案审查,确保特赦工作审慎稳妥进行。大中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取消34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提请资格,有效防止有钱人、有权人违法减刑、假释现象的发生。响水县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最高检评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东台、阜宁两家基层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三是加强民行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全年提出抗诉1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加大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力度,全年监督虚假诉讼案件23件,并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件5人。省检察院确定我市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及时制定出台《关于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张某等11人污染环境案,已层报最高检审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89件。与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联合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依法保障强戒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
四、围绕司法改革新形势,致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
一是积极策应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新型侦捕诉关系,与侦查机关联合制定捕前、诉前提前介入规定,建立直诉案件预审查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稳步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办案责任制模式推进开发区检察院筹建工作,大丰、建湖等基层院试行在公诉部门建立专业办案组,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促进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细化律师接待流程,规范律师接待窗口,阜宁县检察院搭平台建机制,助推检律双向规范司法的经验做法,引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重视,要求职能部门向全省检察机关宣传推介。
二是积极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向社会和案件当事人公开司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等案件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法律文书3571份、案件程序性信息8396条。深入推进新媒体平台建设,及时开通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全年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各类检察信息4800余条。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等活动,滨海、射阳县检察院开通“检察官说法”、“黄海检察”等电视栏目,开展以案释法、发布检察资讯,增强了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了检务公开工作,对检察机关主动推进法律文书、办案过程等办案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逐年提升的做法和成效予以肯定。
三是积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检察工作专题报告(通报)制度,全年向两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刑事诉讼监督、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等工作40余次。建立代表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采取定期联系、邀请调研视察等方式,征求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信访案件公开答复、涉案款物核查、案件质量评查等进行监督,促进自身司法更加规范,工作成效得到来盐视察调研的省级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评价。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在统战部门的支持下,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了60名特约检察员,顺利完成特约检察员换届选聘工作。
五、围绕作风建设新要求,持续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抓领导示范。建立党组中心组“五有五学”制度,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党课,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抓好整改落实,引领和带动干警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领导干部争当讲纪律守规矩的表率,在执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上严于普通干警。主动接受和配合省检察院开展巡视,突出整改存在问题,提升领导全市检察工作发展的能力。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走访调研活动,认真研究反馈调研中收集的51条意见建议,切实帮助基层群众和干警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是抓司法规范。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摆整改司法作风简单、执行办案规范不严格等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坚持开门搞查摆,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律师以及其他政法单位的意见建议,征集到改进工作建议75条。组织排查案件1.2万余件,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实行台账式、项目化管理和挂销号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驻点督查指导,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健全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司法办案中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干警办案理念进一步转变,办案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检察公信力和群众好评度明显提升。
三是抓教育培训。以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实施分层分类培训,举办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研修班、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办诉讼监督培训班、开展“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等,促进全体检察干警素能提升。每季度举办一期“大视野”盐阜检察讲堂,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辅导,并实行市县联动、视频转播、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盐城检察教育培训的品牌。选派3名干警参加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2人获评“十佳业务标兵”、1人获评“十佳业务能手”。完善人才培养锻炼机制,评选业务专门人才、综合骨干人才和岗位能手296名,选派6名干警到青海海南州、安徽定远等地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多渠道提升干警素质能力。
四是抓正风肃纪。组织召开队伍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定期报告制度,组织对两个基层院领导班子进行巡视,推动层层压实责任。专题向市委报告院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得到市委和市纪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制定出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司法、廉政、绩效“三档合一”制度,组织党员干警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开展重大节日、会风会纪、值班情况专项督查,切实用纪律和规矩规范干警日常行为。认真做好反映、举报检察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工作,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自身违纪违法问题。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得到了市委和省检察院的肯定,共有69个集体、178名个人受到了市级以上表彰,滨海县检察院刘文胜同志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东台市检察院李军同志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并记一等功;响水县检察院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滨海、盐都两家基层院分别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全省检察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市检察院再次被省检察院书面通报表扬,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先进单位”。近期,滨海、东台两家基层院分别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市检察院荣获“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服务大局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还不够高,有的司法服务工作不够深入,有的服务措施还不够具体。二是司法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诉讼监督深度力度不够的问题,司法规范化建设还需要持续加强。三是队伍综合素能有待进一步增强。检察队伍中高层次人才不多,分层分类培养的成效尚未显现,纪律作风不严不实问题在个别检察干警身上还有所反映。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6年全市检察工作主要任务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检察公信力为主线,主动顺应新常态,着力厚植新优势,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建设、强化业务提升,奋力推动全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提升服务发展大局新实效。更大力度服务经济发展,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职务犯罪预防,着力保障政府投融资安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引导企业依法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大力度保障民生改善,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高发的侵害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权益案件,开展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查办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更大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全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渎职等犯罪。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加强社会风险研判,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突出惩防并举,着力开创依法规范反腐新局面。重视群众举报,健全线索收集运用机制,建立线索集体评估机制,对重大复杂线索的可查性进行初评,以提高线索成案率。全面推进科技强侦,突出精细初查、精准打击,不断提升智慧侦查能力和水平。聚焦重点领域,推行小专项办案机制,突出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以及民生民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化预防措施,建立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提高企业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综合采取预防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措施,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
狠抓司法规范,着力谋求诉讼监督质效新突破。深化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健全诉判不一案件备案审查、类案专项检查等制度,推动刑事审判监督标准化、规范化。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巩固深化保障建湖县看守所60年安全无事故成果,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工作,依法查办刑事执行、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与公安、法院探索建立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深化强制戒毒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强制戒毒决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注重改革创新,着力激发盐城检察事业新活力。做优生态检察品牌,研究制定《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补偿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做优驻交警检察室、驻派出所检察室品牌,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辐射带动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探索制作诉讼监督工作标准化指引手册,提示检察人员对相关诉讼监督节点进行审查把关,防范监督的随意性。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
坚持从严治检,着力锻造盐城检察队伍新形象。重抓素能建设,突出实战训练、促进成果共享,继续举办领导干部研修班,与知名院校联办业务技能培训班,加快培养一批领军型、专家型、骨干型人才。重抓作风建设,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健全检察人员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建档制度,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干警党章党规意识。重抓基层建设,落实市院领导联系基层、部门对口指导基层制度,完善基层领导后备干部培养机制。尝试由全国、全省先进检察院与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院结对共建,推动全市检察工作整体跨越发展。 各位代表,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开拓进取,履职尽责,为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的美丽盐城作出积极贡献!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而又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得救助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经济上救济帮助的制度。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3.预防邮路:是指省检察院和省邮政总公司在学习借鉴泰州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共同开展“预防邮路”的工作构想,这一创新举措有效整合了各种预防力量和预防资源,搭建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平台,也是实现专业化预防和社会化预防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主要依托“预防邮路”,充分发挥“预防邮路”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多途径宣传法治理念和廉政知识,努力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并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或建议,包括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和在押期间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5.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串通,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从而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6.党组中心组“五有五学”制度:是指2015年市检察院探索建立的党组中心组“五有五学”制度,即报学、述学、评学、督学、考学;有学习计划、有必读书目、有学习笔记、有体会文章、有学习成果,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党组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