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张军检察长承诺‘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3月20日,我写信给最高检,3月29日,最高检就回复给我了。我觉得检察院好,很短时间就回复我。今天,又专门到阜宁来开听证会,我真的很感谢!”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在阜宁县检察院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会前会后,申诉人高某紧紧拉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手,再三表达谢意。高某是16年前的一起抢劫案受害人高某某的父亲,今年76岁了。
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邀请了5名省级、市级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河南团、陕西团4名全国人大代表观摩听证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王光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厅级巡视员陈颖担任联合主持人。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郑小鹏介绍了基本案情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2003年7月,孔某某、孙某某因缺钱用,两人计议抢劫出租车,购得铁棍两根作为作案工具。7月25日22时许,两人以找人为借口,诱使出租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车开至乡村,趁其不备,用携带的铁棍猛打高某某头部,致其死亡。两人抢得高某某手机1部并逃离现场。孔某某、孙某某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人高某不服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和二审裁定,今年3月写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收到来信的当天就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回复了高某:“您反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003号刑事判决的来信收悉。因您的来信未附有任何法律文书,我们无法审查处理。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等)以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申诉请先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您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高某的申诉理由主要有三条:原审认定罪名错误,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原审认定孙某某为未成年人并判处其无期徒刑错误,孙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应改判其死刑;原审认定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仅判决两被告人各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不当。
江苏省检察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高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但承办检察官发现,原审民事附带赔偿未执行到位,被害人年仅6岁的孩子一直靠高某抚养,如今高某年事已高,经济状况不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对高某进行司法救助。江苏省检察院九部迅速开展司法救助。
申诉人对江苏省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仍不服,以同样理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承办检察官对高某所有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一一回应,甚至设法调取了高某提到的某电视台多年前制作的一部法治教育专题片,反复查看核实。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高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审查结案,并用特快专递寄给高某。
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四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沟通、登门拜访等方式,耐心听取申诉人意见,详细释法明理。10月29日,郑小鹏赶到阜宁当面答复并抚慰申诉人,劝他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开始新的生活。
听证会上,针对疑难的焦点问题,突出重点进行了听证。针对申诉人对孙某某是否满18岁的问题出示了两组相互矛盾、无法查明孙某某的真实年龄的证据,详细解释为何推定孙某某不满18岁,得到了申诉人的认可。
听证会后,江苏省检察院及阜宁县检察院对申诉人高某进行了联合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听证会邀请了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并依法独立发表意见。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主任、省级人民监督员刘咏桦表示,此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检必有所应的理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情怀,做到了法度、力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是一次接地气、敢担当、又暖心的行动。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永煤集团车集煤矿机电一队电工班长游弋说,这次公开听证会很好地体现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体现了司法温度,解开了申诉人16年的心结。
借鉴推广“枫桥经验”,推行申诉信访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举措。王光月说,今天的听证会,正如人民监督员所说的是民有所呼,检有所应,党委政府部门都有所应,我们共同努力体现司法力度和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