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盐都区检察院对李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两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整个答复过程依法、有序,参与方充分表达了意见,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2017年11月27日,盐都区龙冈镇居民严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盐都区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宣布后,李某某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以原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承办人分别听取了申诉人以及原案公诉部门承办人的意见,审查了原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2018年2月22日,该院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
鉴于该案申诉人对复查决定可能持有分歧意见,为增强案件答复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会由控申科科长担任主持人,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季忠华、郭小芳全程参加。主持人首先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宣布了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会场纪律。复查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并宣布复查决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回应。申诉人发表对复查决定的意见后,承办人再次就申诉人的相关疑问进行了释法说理。最后人民监督员代表发表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复查工作,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再次进行了法理分析,同时还引导申诉人不要非法上访,要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诉人最后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其申诉案件的重视,保证不会做出非理性的事情,同时希望检察机关在促成其与被不起诉人达成信访化解协议方面给予协调帮助。
该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强化案件公开审查,注重引入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工作。去年以来,对3起疑难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采用公开审查形式办结,强化了办案的说理性,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有效提升了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