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院首次组织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
2017-12-12 16:18:00  来源:建湖县检察院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湖县检察院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律师(人大代表)参与刑事申诉公开答复活动。2017年7月31日下午,建湖县检察院控申科针对许某某刑事申诉一案进行公开答复,这是该院首次运用公开答复形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申诉人许某某不服建湖县法院于2016年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作出的刑事判决,以他当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办案民警存在弄虚作假等理由向建湖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建湖县检察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案件承办人调取原案所有卷宗以及向原案承办人询问案件情况,实事求是地审查了案件所有证据。经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许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公开答复会由该院举报中心副主任主持,答复会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举行,主持人宣布出席公开答复的人员、宣读了申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读了会场纪律、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公开答复会的议题。案件承办人分别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论证申诉人许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着重阐述了对许某某的三点申诉理由不予认定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同时也指明下一步主张权利的途径方向,希望申诉人能够理解处理结果。律师在事前对该案的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受邀人民监督员、律师均对该案进行了评议,并主动对申诉人进行说法释理工作,对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第三方监督评议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