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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盐城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3号提案的答复
2018-12-21 12:44: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刘咏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依法执行,不仅关乎社稷民生,更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随着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有了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上也进一步达成共识,取得了实质成效。2016年底,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执行监督工作,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积极贡献。2014-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36件(其中2014年81件、2015年74件、2016年81件),共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7件、纠正违法通知2件。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79件,均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监督效果上,全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质量总体较好,除个别案件外,绝大多数检察建议所提问题准确、依据充分、建议恰当,最终得到法院的书面回复和采纳。

  当然,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还存在监督面不广、监督深度不够、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质效有待提升等诸多不足,与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总数量相比,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案件还只是少数。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畅通执行案件受理渠道。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网络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宣传,增加社会公众对检察职能尤其是执行监督职能的知晓度,使更多的案件当事人信任并选择检察监督来提出诉求、维护权益,扩大案件来源。探索建立全方位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活动、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扩大信息共享与交流,力求形成规范性文件,建立发现执行监督案件的长效机制。主动参与法院办理的重点热点案件,特别是涉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内执行案件的现场执行工作,以检察监督促规范执行。同时加强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沟通联络,畅通律师执业发现执行监督案源信息的反馈途径。

  二是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办案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充分保障检察机关调阅执行案件卷宗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法院说明执行情况的规定。我们将严格对照并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办理执行监督案件需要,依法调阅执行卷宗或书面了解相关情况的,要求法院积极予以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检察机关;开展广泛调查研究,注重发现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在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部门不愿接受监督、不积极支持监督方面,在建立保障检察监督权有效运行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与可行性方案,积极为上层决策提供参考。

  三是注重提升执行监督办案质效。加强向人大、政协的工作汇报,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在条件许可时由人大牵头组织开展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查,对已办结的执行案件进行抽查,进一步拓宽监督广度和深度。同时,对重点领域案件、如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给予更多关注,争取在重点领域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执行监督案件,扩大执行监督工作影响力。我们还将与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监督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提升监督效果。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确有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我们将严格对照规定跟踪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增强监督实效、提升检察公信力。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