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新形势下检察业务管理思维再认识
2019-12-17 14: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鲁 宽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检察职能重塑性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但当前仍存在着管理方式传统单一、配套机制相对滞后、人员能力不相适应等问题,建立一套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匹配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尤为重要,也极为迫切。

  对此,本文建议要首先要从思维认识上,对检察业务管理的目标、内涵和方式予以重构和优化。

  在管理目标上,实现过程控制与计划组织、决策指向功能融合统一

  作为检察业务管理专责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对办案流程、案件质量、涉案款物以及检察文书等实施监管,发挥着过程控制的基础性功能。笔者认为,除此之外,高质量案件管理至少还应当具备计划组织和决策指向功能。计划组织功能,即通过合理设置控制节点、组织开展类型案件专项检查等职责,推动促进某一类重点案件质量、某一类多发问题等有效解决;决策指向功能,即运用数据思维和数据方式,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数据和监管业务变化中,对业务质态实施深度分析,及时从异常数据、变量数据中发现问题隐患,从细微之间、点滴之间精准研判办案态势,为上级检察机关、本院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业务决策提供及时预警、参考依据和对策建议。

  在管理内涵上,实现检察官自我约束与专责机构有效监管融合统一

  实现高质量的业务管理,一方面要强化案件管理部门专责监督,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新的权力节点、办案节点重新梳理分析、实施全面动态监控,逐步健全完善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匹配、与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清单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强化对捕诉一体后不捕不诉案件的内部制约,既要加强对权力节点的监督,还要注重对文书说理质量的监管和评价。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发挥检察官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放权、明晰职权,推动检察官由管理对象向管理主体转变,增强检察官遵从限制、规范司法的内生动力以及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而推动实现办案部门、办案检察官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良性互动。

  在管理方式上,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与信息化融合统一

  对检察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同样适用于检察业务管理工作自身,科学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是提升业务管理工作质效的基础保障。如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应进一步调整优化更加科学合理的案件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流程。与此同时,伴随着检察办案精品化要求越来越高、内涵越来越丰富,检察业务管理的精细化和信息化要求势必进一步凸显。监督精细化既要求程序性和实体性监督、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并重,又要求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精准界定、“充分放权”与“有力限权”有机统一。此外,也要求业务管理者要“技高一筹”,不断练就敏锐的眼光和独特的视角,善于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标本兼治。监督信息化则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树立网信意识,发扬江苏检察网信精神,突出加强案管大数据平台、政法共享平台等各类信息化成果的应用和管理,以信息化运用不断助力提升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权利保障、分析决策等监管活动的程序化、自动化和精准化水平。

  编辑:唐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