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落实以人民中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重大改革,而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该项制度落地成效,保障当事人人权的重要部分。随着该项制度的持续推进,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发挥与制度规定滞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求与值班律师能力不足,以及检察官与值班律师认识差异等立法、司法、观念方面突出问题,亟待完善。笔者建议从三方面予以完善。
建议分类别明确值班律师设立制度
建议将值班律师设立制度明确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该设立值班律师,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设置专门律师制度”。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36条虽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我们认为此处的“等场所”是可以包含检察机关的,因此,建议最高检直接出台相关制度对值班律师的设立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之所以建议基层院“应当”、地市级以上“可以”,主要是考虑到基层院案件量大,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多,因此建议在基层院设置值班律师制度,而市级以上,案件量少,可以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提前约律师,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值班律师,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建议探索扩大值班律师“在场”范围
针对本地无值班律师、无法援机构如何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问题。建议可以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下文明确邻近县市司法局为无值班律师的检察院和法院提供值班律师,同时明确费用出处。如因路途远无法派驻至现场,可以探索将“在场”扩大适用为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律师进行讲解,办案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边远、交通不便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更好保障人权。至于采取视频方式扩大“在场”情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签字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情形,并在视频通话中由律师针对每个案件进行单次授权办案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建议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机制
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被追诉人办案机关都可以指派值班律师。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被追诉人可能会接触到不同的值班律师。而我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律师或指派律师,非特殊情况会全程参与案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一贯性。虽然这种轮班接力的模式在值班律师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让更多的人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实现值班律师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前后值班律师的工作往往缺乏衔接,后续值班律师开展工作,需要从头开始梳理案件,且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往往会造成一些资源浪费。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强化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