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上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的任务要求,各项职能必须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相互融合、协调共进。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层层落实中极易出现空喊口号的现象。因重刑轻民思想根深蒂固,仍然存在部分检察院将人力物力资源倾注到刑事检察部门,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坚持刑事检察唱独角戏的现象较为普遍。笔者认为,刑事检察案件量大,职能作用突出,始终将刑事检察作为重点来抓应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应有之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在向多元化转变。因此,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强落实“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转变思想观念。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通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将进一步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时,应当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内设机构改革实践相结合,避免用旧理念开展新工作。
均衡人力物力。均衡并非指人员配备完全相同,而是指根据“四大检察”的工作量合理分配检察干警。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在高检院的指引下逐渐步入正轨,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在保障刑事检察办案力量的同时,适当增加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是协调充分发展的根本保证。
加强业务水平。协调充分发展不仅仅是指人力物力上均衡化,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知识及办案能力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级检察官中以精通刑事检察人员最多,民事、行政检察只有少数检察官熟悉且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新职能,掌握此项检察职能业务知识的检察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培训,打牢“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