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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复怀孕哺乳方式逃避服刑的对策
2019-12-17 08:4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罪犯利用这一法律制度,规避法律监管,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一些女性以反复怀孕哺乳等方式逃避服刑。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立法,使惩罚有法可依

  应从立法上明确恶意怀孕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在法条中界定“恶意”的范畴;设立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的罪犯,明确规定其怀孕、生产哺乳期间,刑罚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刑期;为了防止罪犯潜逃,应当明确刑罚执行中止期间,罪犯应当履行定期报告、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等义务;同时明确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明确对罪犯的监督主体、收监启动主体等。

  完善政策保障,明确监护责任

  目前,对因怀孕或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最大的难点是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解决方法有三:一是建议法院在下达对因怀孕或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的罪犯收监执行裁定的同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一并判决。判决时按照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向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和国家监护来逐级实施,可以解决大部分难以执行的问题。如果出现法定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却不愿履行监护责任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而特定亲属为了使罪犯不被收监而不愿承担监护责任,可出台相关惩戒性的规定,从而对法定监护人和特定亲属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无法逃避应承担的监护责任。二是建议建立与儿童福利院临时托养机制。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又无其他公民和组织可以履行监护责任时,可由政府出资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送交儿童福利院收养,收养至父母一方刑满释放。三是建议社会建立专项基金,参照综治维稳工作,财政给予专项资金保障;也可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辖区内建立罪犯未成年子女的专项帮扶基金,解决罪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问题等。

  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等单位部门的工作衔接要流畅,避免时间的交错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司法行政机关在现有条件下,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对因怀孕和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做到情况熟悉、重点监督,加强日常管理教育,防止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再次妊娠。当刑罚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由负责监督的司法所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新刑诉法新增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比如法院)进行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更加全面,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一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编辑:唐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