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确定的财产无偿转让能否认定为赠与
2017-11-14 10:53:00  来源:盐城检察

  [案情]  

  甲乙诉讼离婚,法院审理期间,甲乙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幢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儿子丙。随后,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确认甲乙离婚,房产无偿转让给丙。调解书生效后,甲乙将房屋过户至丙的名下。5年后,丙与甲发生矛盾,故意殴打甲致其受伤,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丙对其殴打行为属于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要求撤销原调解书确认的将其享有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的内容。 

  [评析] 

  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肯定了夫妻之间存在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赋予了赠与方的撤销权。那么,该条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本案呢? 

  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不涉及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如果夫妻之间以结婚或离婚为基础达成的财产协议,不适用该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因而不具有《合同法》中的合同性质(因协议含有婚姻关系的内容,而婚姻自由决定了婚姻不可以用合同来确定),因该协议发生的矛盾纠纷,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赠与。反之,如果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分割,将无偿给付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的话,那么裁判文书就失去了确定性,因为裁判文书确定了一方无偿给付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但法律又赋予赠与方在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这就使一方拒不执行裁判文书也符合法律规定,换言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毫无意义。 

  综合本案来看,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赠与,其不享有法定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也是支持这一观点。 

  (作者系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孙海)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