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侦案件电子笔录之优劣
2017-11-14 10:48:00  来源:盐城检察

  检察笔录是检察机关办案中证据的重要载体,检察笔录质量的高低以及对犯罪证据的固定程度有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自侦案件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言词证据能否收集到位、印证一致往往是诸如“一对一”受贿等案件侦查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自侦案件对言词证据进行固定的电子笔录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但是,电子笔录的应用还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我们该如何认识与完善,使之真正的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服务。笔者将通过对电子笔录在自侦案件中的一些利弊分析以及该如何完善进行阐释。 

  一、电子笔录在自侦案件中的优势 

  随着电子笔录的广泛推行,提高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同时也简化和方便了整个侦查以及起诉等后续诉讼流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手工制作的笔录,因为每个办案人员书写习惯不同,特别是遇到文字书写不规范的笔录,难辨认,容易引起歧义,影响了笔录的法律效力。而电子笔录格式相对固定,纸质规格整齐统一,便于嫌疑人或证人阅看,也非常方便后期公诉、审判人员的阅卷,并且可以有效预防调查对象以字迹不清看不明白为由进行翻供和翻证。 

  第二,电子笔录文书格式化的特点,省去了一些纸质笔录书写中存在的不必要重复。同时电子笔录也便于根据嫌疑人或证人及时作出更正、修改与补充,可以降低笔录的制作成本。电子笔录在打印并经嫌疑人或证人确认签名后,有利于保持笔录原貌,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的篡改将变得非常困难,这对侦查机关的文明办案、规范办案也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第三,电子笔录的制作便于侦查人员及后续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就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情况汇报、审查材料时可以进行笔录节录、摘抄及复制,体现了“侦查起诉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另外为以后的档案归档、保存与长期管理也是提供了前期的铺垫,可以大大提高全诉讼过程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二、制作电子笔录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然,每个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电子笔录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制作电子笔录时可能会产生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轻率使用电脑的“复制、粘贴”功能,使笔录出现雷同,有损电子笔录的证明力。在纵向的方面,多份笔录表述过于相同。同一嫌疑人的多份笔录在内容和问话顺序、文字表述之间出现大量完全相同的情况。在横向的方面,对证人和调查对象之间证词笔录在内容上大量雷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对象所作的回答,看上去根本就是同一个人说的话,这些也给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了翻供的可能。 

  第二,综合笔录完成过于简单、粗糙。在反贪案件侦查即将终结阶段,会对全案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一次综合性讯问。许多自侦案件的电子综合笔录却变成了此前嫌疑人多份口供的简单相加,记录人员往往将以前做的电子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的、机械的拼凑成所谓的综合笔录。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讯问时间太短而笔录太长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电子综合笔录能否反映当时讯问的真实情况实在让人怀疑。 

  第三,电子笔录过于整齐、干净,未反映出被讯问人已阅看的事实。有些审问人员为了追求笔录形式上的美观,当嫌疑人提出要修改的时候,往往要按照嫌疑人的意见重新打印一张,虽然形式上是整洁了,但是作为电子笔录从头至尾除了嫌疑人或者证人的签字、手印外,几乎没有字句上的任何手写涂改。当嫌疑人在庭审时对该份笔录提出自己根本没有阅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字的辩解,公诉人并不能从该份笔录中找到更多的反驳理由。 

  三、完善自侦案件电子笔录的建议 

  正所谓:“对症下药,量体裁衣”,针对以上自侦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电子笔录的时候出现的一些问题,本着“科技强检”的精神和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宗旨,现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形式上,为反映出内容和记录过程的真实性,我们电脑制作的电子笔录应该特意留下嫌疑人、证人阅看后的修改、更正、补充的手写痕迹及手印,不要刻意追求笔录书面上的美观、整洁。这样的话,当嫌疑人、证人在法庭上以没有看过笔录为理由提出翻供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以笔录上留下的修改和他的手印来反驳,揭穿其谎言,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二,在思想上,我们也要高度重视,端正制作笔录的态度。不能偷“懒”,不能有投机取巧的思想。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由于对嫌疑人的口供及证人证言的重视,所以常常对全案某一笔或几笔犯罪事实反复进行讯问或询问,就某个嫌疑人或证人都形成多份笔录,以加强口供或证言的说服力。但决不能把证据固定工作当成一个简单的重复劳动,用电子笔录的方便来进行笔录的简单复制、粘贴和简单相加。这样的笔录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强化口供或证言的作用,反而有明显的“作假”之嫌,为嫌疑人或证人可能的翻供、翻证提供了口实。 

  第三,在记录上,我们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作电子笔录做到即时记录,因为电子笔录只是用电脑打印代替手写,所以决不能因图简单而事先制作笔录取代即时记录。二是做到全面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电子笔录,既要记录其有罪的供述,也要记录其无罪的辩解。三是客观真实,忠于原话。对被询问人或犯罪嫌疑人所说内容的归纳、概括要客观真实。 

  最后,为了补强电子笔录的证明力,一方面是对重要的讯问内容,在制作完电子笔录后,要及时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材料;另一方面在制作多媒体示证时,可以将电子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结合使用,以达到相互印证的示证效果。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自侦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只要我们知晓电子笔录的利弊,多加利用电子笔录的有利之处,规避和克服可能存在的问题,相信电子笔录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好帮手。 

  (作者单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郝正坤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