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7〕42号
被告人王松,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6********,汉族,大学本科,原任盐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副处级),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区**花园**幢**。被告人王松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7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松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松于2003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中心**、农村工作局**、**、**、社区工作局**以及**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卞某某、王某甲、成某某、王某乙、余某某、邹某某、裔某某、马某某、周某甲、顾某某、王某丙等11人贿送的购物卡、现金、代为支付的装修费用、拆迁安置房房指标等,折合人民币(币种,下同)共计149.66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社区工作局**及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务之便,在个人职务调整、拆迁工作等事项上,为时任**社区**的卞某某以及**社区谋取利益,收受卞某某贿送的购物卡1万元、装修的大理石费用7000元以及两套安置房指标(市场价与拆迁安置价差价为395668元)和少收的房款30万元。
2.2004年至200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建设局**的职务之便,在开发大道**工程招标上,为挂靠南京**市政公司有限公司的成某某谋取利益,向成某某索取现金3万元。
3.2004年上半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中心**的职务之便,在开发大道**工程招标和开发区房屋拆除业务等事项上为盐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谋取利益,收受王某甲贿送的现金1万元、王某甲、成某某共同贿送的现金10万元,向王某甲索取现金5万元。
4.2004年春节前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建设局**、农村工作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社区工作局**的职务之便,在盐城市开发区**饲料销售部仓库拆迁土地赔偿、改制以及宅基地审批等事项上,为时任盐城市开发区**饲料销售部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谋取利益,收受王某乙贿送的现金5万元。
5.2003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市**开发区建设局**、农村工作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及**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职务之便,在老204国道**段整治改造工程中的6宗土地挂牌评估业务、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企业拆迁评估业务的业务承接和评估费拨付等事项上,为盐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谋取利益,收受余某某贿赂现金共计15.2万元。
6.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市**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社区工作局**的职务之便,在通榆河西侧一闲置码头租赁、清场等事项上,为时任盐城**物质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谋取利益,收受邹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21万元。2011年1月,被告人王松因职务调整害怕其收受邹某某20万元事发,将该20万元退还给邹某某。
7.2006年春节至201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社区工作局**的职务之便,在“双强型”村干部推荐、盐渎路**标段工程、DYK项目**工程六标段以及赣江路**工程施工矛盾协调等事项上,为个体工程老板裔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裔某某贿送的购物卡共计2.6万元、消费卡5000元,让裔某某为其代付厨房装修款4万元。
8.2004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社区工作局**的职务之便,在新河2号**配套道路工程施工中矛盾协调、盐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制等事项上,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谋取利益,收受马某某贿送的购物卡2000元、代付的防盗窗费用7000元、现金1万元。
9.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社区工作局**、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务之便,在周某甲儿子周某乙的工作安排和房屋拆迁等事项上,为周某甲谋取利益,收受周某甲贿送的现金合计5万元、购物卡1万元。
10.2006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社区工作局**的职务之便,在开发区团结河**工程和革新河**工程的工程款拨付上,为挂靠其他单位承揽水利工程的盐都区**水利服务站站长顾某某谋取利益,收受顾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购物卡8000元。
11.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王松利用其担任盐城某某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常务**、房屋拆迁中心**的职务之便,在房屋拆迁上为王某乙谋取利益,收受王某乙贿送的现金1万元、购物卡4000元。
被告人王松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松的户籍资料、任职(分工)文件以及谋利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松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天文
2017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松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价格认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