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起诉书(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06-19 17:08: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省珠海市**手表行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7年6月26日,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7年5月2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 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2017年7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手表行,后使用该手表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开设名为“广东省珠海市**手表行”的网店(下称“优美钻品”网店)销售从广州市**钟表城低价购得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几十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将网店销售的手表图片中的商标虚化、涂抹或者将商品标题省略名牌商标的字眼、使用其他字符代替等手段,以逃避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和处罚。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的 “优美钻品”网店销售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九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05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优美钻品”网店销售给从事网店经营的李某某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古驰(Gucci)、欧米茄(OMEGA)、浪琴(LONGINES)、CK(CalvinKlein)、卡地亚(CARTIER)、路易威登(LV)、爱马仕(HERMES)共九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0919元。

  2.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优美钻品”网店销售假冒的卡地亚((CARTIER)、浪琴(LONGINES)手表给朱维杰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675元。

  2016年10月12日,东台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黄某某承租的广州市**区**公寓**室内,现场扣押到手表1441块,其中包括上述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九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736块。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天文

  2017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小区****室,联系电话1382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6张;

      4.扣押的手表、电脑等物品暂存于东台市公安局。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