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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区单位犯罪情况实证分析
2018-10-15 10:13: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近期,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市检察院组织对2016年以来办理的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犯罪案件181件进行调研,在分析特点、原因基础上,提出防范单位犯罪的建议。

  一、案件特点

  1.涉税案件占比较高。统计数据显示,此次涉及的181件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案件共93件,超过单位犯罪半数以上,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例如某交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嫌疑人设立多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发票,为了掩盖痕迹,在公司与个人之间转账多次达到付款目的,并捏造虚假的购销合同来编造业务往来的假象。此类案件作案手法隐蔽,犯罪成本低,取证侦查困难,造成大量国家税收损失,社会风险较大。

  2.引发底层社会动荡。单位犯罪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较为突出,据统计,共计有37件,占单位犯罪总数的20.4%。在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维稳压力较大的总体情况下,这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人数较多,且多是底层人民,涉及金额大,易引发社会治安风险。且此类案件办理后底层人民的损失也大都难以弥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底层人民维权意识又比较淡薄,不能够提供充分的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有效证据,追究责任难度较大。

  3.案件办理难度较大。单位犯罪改变以往传统的交易方式,经过包装和加工,借助网络手段,通过伪造票据、印章、身份证、经营网站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这些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一旦发生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181件单位犯罪案件中,移送机关撤回案件10件,撤回率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案件侦办难度较大。例如李某等2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因买卖均在网上进行,由于部分聊天记录未提取到,其他证据及供述未能证明犯罪事实,难以认定部分犯罪事实,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4.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等职务犯罪类案件时有发生,多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资等领域,反映出单位犯罪中涉及的廉洁问题不容忽视。如某单位行贿、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农村改厕工程中贿赂改厕工程负责人,采取行贿方式、勾结后虚报瞒报骗取改厕工程款,进行利益瓜分,不仅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的竞争秩序。

  5.轻刑趋势较为突出。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81件单位犯罪中,其中已判决107件,已起诉尚未判决40件,移送机关撤回10件。对单位全部是处以罚金刑,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66.7%,从侧面反映出涉企案件被告人违法成本较低,且因被告人经济条件普遍优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较高的退赃、退赔能力,易获酌定从轻处罚,打击效果和预防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6.涉案企业现状堪忧。以某县为例,涉案的28家企业中,目前处于注销或吊销后未注销状态的企业共17家,尚处在业经营状态的11家,其中包含正常经营3家、变更法定代表人2家、政府统一接管6家。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或因涉嫌非法集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注销,或因经营不善而转手他人甚至宣告破产。此外,还有部分企业曾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后,而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企业资金运转,甚至有的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而被迫停业。

  二、单位犯罪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企业外部存在问题

  一是体制不健全经济立法较为滞后。一方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缺乏他国经验借鉴,自行摸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尚未十分成熟,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尚不十分健全。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等问题,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盐城地区近年来办理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分子即是抓住“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且承接众多营业税优惠契机,在抵扣税款的利益驱动下,依托市场上的“空壳公司”、“代账公司”,开假票抵税款。很多企业经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储,虽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但在企业未崩盘、经营正常、群众无报警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无法以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二是责任感欠缺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根据现有政策,注册公司或者成立个体工商户比较方便简单,成本较低,一些经营者不具备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租厂房租设备搞生产,一旦经济下行产品滞销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借贷民间高额利息贷款,衍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等案件。

  三是借力新科技犯罪后果危害较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成为侦查的一大难题,网络犯罪技术含量高,成本较低,难以防范,易引发诸多下游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和网络安全。

  2.企业内部存在问题

  一是资金周转难度较大。单位犯罪主体均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激烈,融资渠道有限,在资源转借利用上与国营、合资企业相比存在短板,如靠大量贷款投入获得项目,当银行贷款出现困难时,为筹集资金,往往转向民间借贷,以致企业资不抵债时,遇到多次挤兑风波便轰然倒塌。如某集团系列非法集资案件,该公司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通过收购、投资陆续拥有5个分公司及81家子公司,很快跻身江苏省房地产企业十强,为解决支付收购企业和购买土地资金问题,以高息为诱饵给各下属公司下达集资任务,逐渐从向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演变为向民间借资,集资数额高达上百亿元,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贷款压力、民间借贷压力增大、企业利润不及成本增幅,资金紧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集资人挤兑风波迭起,社会影响恶劣。

  二是民企法制观念淡薄。民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意识不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极易实施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此外,部分涉案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一方面为了盈利不顾市场诚信、公平的竞争理念采用不正当手段参加投标竞争,另一方面为了节约成本不惜污染环境,骗税漏税,制假售假、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引发各种犯罪。

  三是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大部分单位犯罪都是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高管等掌握公司、企业决定权的人,内部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职权没有得到严格有效的限制,一旦受到利益诱惑,法制意识不强,出现以单位名义犯罪的现象,有的人员直接利用手中的职权犯罪。

  四是犯罪巨额利润驱使。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增加中标几率。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售量,假冒注册商标,知法犯法,侵犯其他企业的利益。甚至出现利用行贿手段招揽建筑工程,然后为了压缩成本降低排污费,制造豆腐渣工程引发后续问题。

  五是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往往更加注重生产经营发展,聚焦盈利多寡,片面强调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想方设法压榨劳动者剩余价值,而忽视企业文化培育和社会责任承担,造成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老板恶意欠薪不绝于耳。调研发现,多数涉案企业案件被告人均身居要职,掌握公司大权,由于职工主人翁意识淡薄,部分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谋私利、吃回扣,成为阻碍企业良性运转的毒瘤。此外,部分企业往往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职工工资,有些非法集资企业负责人甚至因判处刑罚较轻,有能力退赔而拒不退赔,上述情况绝非个案,充分暴露了当下我国部分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缺失。

  三、防范单位犯罪的几点建议

  防范单位犯罪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单位犯罪力度的同时,必须融合社会各界力量,强化源头治理,普及法律知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保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一)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注重加强立法完善。国家通过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资质、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标准,进一步健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此外,在立法过程中,注意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经济活动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及时修缮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明确各监管机构权责,统一涉企案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尺度,减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刑法刑罚设置,针对涉企案件中,因违法成本较低而藐视法律的情形,增设必要罪名、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构建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政策扶持引导,优化企业内部管理。针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艰难的现状,政府通过深化金融和税费改革,降低贷款门槛、规范民间融资、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此外,还可以通过降低稀有资源市场准入资质,提供公平竞争平台,建立民营企业合法经营遇挫保护机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企业要转变经营思维,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监督制约作用,避免权力过度集中造成决策失误或内部职务犯罪;完善职工参与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实现民主管理,强化企业责任;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区分公司和个人财产,避免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将企业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企业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风险防控的重点部门、岗位,并设置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减少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

  (三)加强社会普法宣传,树立企业责任意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家及其职工的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诚信企业、良心企业。作为检察机关,要深化检企共建活动,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工作,通过编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举行“送法进企业”座谈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强化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企业要转变经营理念,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和培育职工主人翁意识纳入企业文化培育方向,顺应企业经营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世界趋势,将股东利益、职工权益、社会利益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承担纳税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实现长远发展。

  (四)注重服务经济大局,充分保护各方权益。各级司法机关要从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入手,精准提供司法服务,正确处理司法办案与发展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针对涉企案件,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完善挂钩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在侦查阶段,针对重大涉企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积极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将办案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涉企案件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基于对案情和评估结果综合考量,谨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既要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此外,积极延伸服务触角,结合办案过程发现的情况和问题,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整章建制,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预防和补救措施,在执法办案中保企业生存、帮企业解围、促企业发展。

  (五)加大从严打击力度,增加违法犯罪成本。坚决惩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单位犯罪行为,当前受经济形势影响单位犯罪相对活跃,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设立涉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严肃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单位行贿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犯罪进行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等犯罪,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重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民生民利。主动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依法办理相关领域涉及单位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衔接配合,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探讨单位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形成报告供当地党委政府参阅,在全社会形成警戒效果,减少犯罪情形发生。建议有关机关加强内部监管,加强对审批材料等文件真实性考察,提高犯罪预防效能。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