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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机构非法索债类案高发 滨海检察:监管不严系主因
2018-08-10 08:5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近3年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办理小额贷款机构非法索债类犯罪案件11件47人,案件类型主要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为主,多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呈低龄化特点,具有前科劣迹比例较高。此类案件多发,给被害人人身、财产造成巨大损害,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该院对案件进行评析,剖析案件原因。

  一是小额贷款机构监管不严。小额贷款机构在资格准入、过程监管、事后惩罚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11起案件中,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年利率均超过法律规定保护的24%的标准,部分案件的年利率达到500%以上。3起案件中,小额贷款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强制规定借款人若在合约期内,向其他小额贷款机构借款,则需向该机构赔偿远高于借款本金的高额违约金,后由于被害人寻找其他小额贷款机构后贷款被发现,犯罪嫌疑人随即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二是公权力救济不力。民间民事关系的往来常会存在借条、签名不规范等问题,当事人诉讼至司法机关时得不到认可。另外,即使胜诉,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执行。部分债权人认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时间长、效果差,便选择自力救济手段取代公力救济,甚至使用违法手段索取债务。三是犯罪嫌疑人法治观念淡薄。11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的被害人存在轻微伤以上后果。许多涉案人员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过错在于债务人,没有意识到非法拘禁等行为的违法性。部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为其帮助他人讨回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实施了殴打、拘禁、敲诈等犯罪行为。四是被害人诚信意识不足。11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害人因债务缠身,从小额贷款机构高息借贷,债务到期后仍不归还欠款,缺乏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契约精神,客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检察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民间借贷秩序。明确对各类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监管的行政主体,由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小额贷款机构行业自治组织,出台相应监管办法,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建立小额贷款机构借款合同备案制度,防止小额贷款机构设置不合理合同条款。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健全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等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数据联网系统,倡导诚信经营、诚信做人。三是完善对于索债的公权力救济机制。审判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的审理力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法律意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定期到社区、工厂、学校等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知法守法。(陈国庆 陈阜生)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