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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总体要求有序推进能动司法检察
2021-08-20 10:04:00  来源:检察日报

  姜涛

  所谓能动司法检察,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而是要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开展司法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与司法公正。能动司法检察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刻的重大命题,也是能动司法的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中,有机地联结着若干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了能动司法检察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系统。就未来有序推进而言,一是要明确总体要求,即能动司法检察应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把握基本路向,强化多方面的复合性的能动司法检察架构的逐步形成,为能动司法检察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总体要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动司法检察,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作为、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强化与发展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积极服务于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在遵守法律、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国情民意,将政策、法律、情理有机融合于办案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追求政治效果需要关注司法的政治性。司法政策代表司法的政治考量。司法政策是在合目的性前提下,解决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人民的问题。能动司法检察必须以司法政策为基本遵循,强化与发展一种政治秩序所期待的司法操作,以体现检察司法的政治效果。以刑事政策为例,刑事政策就是一种解决犯罪预防与控制问题的政治抉择,即以达成理想的犯罪控制目的,致力于社会政策、对抗手段与惩罚方法的体系性阐释。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指挥棒,刑事司法则是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方法,具体而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方式。立法上成立的犯罪,未必在刑事司法上必然要追诉,刑事司法具有过滤作用,这本就是能动司法检察,也是司法政策作用于刑事司法的体现。

  追求社会效果需要关注司法的道德性。自古以来,情理规制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古代法学家多有“酌以人情参以法意”“情法两尽”“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不安”等主张,并且“执法原情”的司法案例比比皆是。在当代,情理深藏于民众内心深处,成为正义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情理通常外化为民意,成为推动现代司法转型的重要力量。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唯有司法者坚守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淀下来的、作为人共通部分的“常识、常情、常理”,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违背普通公民的意志,也才能够最终实现法律的价值,确保公平正义。例如,“昆山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等,检察机关的能动司法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此而言,把能动司法检察作为影响社会价值的一种手段是可取的,但是必须建立在社会需要这样的变化、大多数人认可这样的变化的基础之上。

  推进我国能动司法检察制度的基本路向。推进能动司法检察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建设中国特色能动司法检察制度,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无论在政治逻辑还是在宪法党章的规定上,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是司法权的根本来源和能动司法检察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率和认可度,这既需要拓宽平台知民情,深入基层暖民心,也需要创新管理便民行,接受监督重民意。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可以为司法公正设置“防火墙”,我国宪法、法律把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期望检察机关能够坚持法律的客观义务,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以期达到公正司法、不枉不枞的刑事司法理想。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监督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监督领域全程化、监督方式多元化、监督模式内在化,全面、客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刑事诉讼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唯一全程参与的司法机关,职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等阶段,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等,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如何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涉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以功能最适当原则为检验标准,功能最适当原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权力与权力之间以最佳模式出现,从而能够发挥权力运行的合力,以避免权力异化或无效。从组织上的权力分立与制约,转化到功能意义上的权力分立与制约,从而使行政权力在更加公平、高效、廉洁的意义上服务于社会,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如何既要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又不至于以检察权干涉行政权的正当运行,这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难点,也是能动司法检察努力的方向。

  一切制度虽然都是社会的产物,但又都出自于人类的理性设计。能动司法检察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以更有力助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