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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新时代新要求 深化能动司法检察
2021-08-20 10: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卞建林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无论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年代,都需要能动的司法检察。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能动司法检察为检察机关如何履职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有必要对此深入领悟并在实践中积极推进。

  能动司法检察之内涵解读。能动司法检察,指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自觉承担政治使命、服务国家建设。对于能动司法检察,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能动司法检察的目标导向。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角色,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追诉犯罪和诉讼监督的法定职责。因此,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必然要以维护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权益为目标。二是能动司法检察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时代使命和现实需求,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主动作为,灵活高效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当避免消极、被动履职,避免脱离政治环境、法治环境开展工作。三是能动司法检察的评价标准。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既要维护法律实施、回应社会需求,努力提供让人民满意的“检察产品”;又要落实政治责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能动司法检察之时代意义。鉴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新战略、新实践,能动司法检察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能动司法检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新时代新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实施,助力法治建设,进而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这是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可见,能动司法检察是检察机关时代使命的具体呈现,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挥能动司法检察,自觉主动履职,服务法治建设,作出时代贡献。

  其次,能动司法检察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诉讼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检查、发现并且督促、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显然,积极主动作为,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上述检察权能。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等逐步确立和发展,根据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上述制度实施中均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效用。

  最后,能动司法检察反映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进入新时代,随着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检察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不信任,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此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落实司法制约监督效果,从而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能动司法检察之推进深化。在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检察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推进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工作:

  其一,把握时代要求,加快办案理念更新重塑。能动司法检察,是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督理念,更新诉讼观念,把握司法规律,积极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完善和发展检察理念,推进和深化检察改革。

  其二,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检察职能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应当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从刑事检察角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体现了司法人权保障理念,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点内容。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切实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实践中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主导责任。为保障制度实施效果、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与被追诉人展开控辩量刑协商,同时重视提高量刑建议的确定化规范化,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其监督刚性得到显著强化。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高侦查能力水平、加强内部机构协调合作,用好保留的侦查权,落实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惩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三,凝聚上下合力,发挥能动司法检察整体效能。推进深化能动司法检察应当是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的,不能局限于某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某一个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是一盘棋,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发挥能动司法检察的整体效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体现在:一方面,从下级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于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当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积极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指导;另一方面,从上级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帮助、指引和监督。

  其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素质能力。能动司法检察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履职、延伸监督触角,这对于检察人员思想素质和办案能力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为保障能动司法检察顺利推进并取得实际成效,有必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素质,增强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培养和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促进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能动履职。二是提升履职能力,强化检察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政策法律水平,增强执法办案能力。三是完善考评机制。健全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工作考评机制,突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而发挥考评机制对促进能动司法检察、提高履职实效的积极作用。

  其五,发展智慧检务,创新能动司法检察方式路径。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和发展智慧检务,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密切结合。为适应能动司法检察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创新能动司法检察的方式路径,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检察能动履职的规范高效。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