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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开启检察新征程
2021-08-20 10:03:00  来源:检察日报

  谢鹏程 高磊

  在新阶段和新格局下,检察机关理应有新作为、新担当,检察工作理应有新发展、新气象。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最高检党组创新检察理念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的重要体现,是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思路,是新时代新阶段深化检察改革、办好检察案件、用好检察职能、建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方法。

  新时代检察实践赋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以新内涵。在西方国家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司法能动主义。起初,司法能动主义用于区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派别:司法能动派、司法克制派和中间派。与司法克制主义的严格适用法律的自我约束不同,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律与政治不可分割,司法能够在促进社会福利中发挥作用。美国的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之争,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前者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中立性、可预测性等形式合法性,后者寻求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二者表面上针锋相对,实际上都为法治国家所必需,相辅相成,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防止形式解释简单化为机械司法,司法克制主义有助于防止实质解释超出国民预期。

  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的总称。它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提倡的是司法机关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新时代检察实践赋予能动司法理念以检察内涵,形成了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适应时代发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过中西对比,不难发现,能动司法检察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司法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不同的是,我国的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强调司法以结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导向融入社会治理,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平正义;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则以隐性的法官个人正义观去能动解释、适用法律。我国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推动司法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体现在灵活运用检察职能上,使现有检察职能发挥更大、更优作用,譬如,检察听证的普及适用。二是拓展检察工作领域范围,体现在检察业务适度延伸上,使法律监督职能更有力、更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譬如,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三是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体现在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检察担当上,譬如,对群众来信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制度的实行。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司法检察理念的深化和创新。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不断探寻做好检察工作的思想和方法,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司法检察理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有检察新作为,必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不断深化和创新司法检察理念。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检察权复合性的重要体现。关于检察权的性质,西方国家存在被动性说和主动性说的对立。被动性说认为,检察官是“法官之前的法官”;主动说认为,检察机关是“准行政机关”。然而,这两种西方学说都不能准确概括或者解释我国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决定了检察职能具有被动性与主动性的复合性。正如“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办案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有被动的一面,检察监督则有主动发现和督促纠正的一面,主动中有被动性,被动中也有主动性,二者有机统一于法律监督的检察履职过程中。我国检察权的这种复合性为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肩负新的时代重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需求和更高期待。相较之下,司法检察工作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因应“时代之变”,大力提倡能动司法检察理念。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检察谋发展、重自强的客观需要。面对反贪职能转隶,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树立“转隶就是转机”理念和“公益代表”理念,司法检察理念适时而变、以变促变。经历重塑性变革的检察机关构筑起“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检察新格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大业务”融合发展、综合检察初现雏形。实践证明,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已经在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方法作用。

  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是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冲锋号角。人是最根本的因素。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对于检察工作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是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往,构罪即捕,逮捕即诉,一诉了之。现在,慎捕慎诉慎押,羁押率下降了,“案-件比”降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85%以上,检察听证日益普及。同时,检察工作正在从数量的显著变化转向质量的显著提升。例如,试点企业合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运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做好“后半篇文章”,等等。检察工作要做得更好、更深、更实,检察人员都必须“能动”起来。

  把握法治规律和检察规律是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关键。我们要正确理解、坚持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把每一项检察工作往前推进一步,把每一次法律监督的触角往前延伸一寸,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用足用好检察权。这靠的不仅仅是勇气,关键是要把握法治规律、检察规律。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每一个案件都事关政治,事关党的执政基础。要心怀国之大者,找准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所有这些,我们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党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二要立足法定职责。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能、地位和作用,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关系,法律监督不能代替其他监督,法律监督也是不高高在上、高人一等,但要本领高强、技高一筹。

  三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不但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和正义的守护者。要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要杜绝机械司法。检察办案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