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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刑事保护法网
2020-09-29 11:19:00  来源:盐城检察

  

  黄海湿地跨多个行政区域,黄海湿地保护应该是一种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刑事司法在保护黄海湿地方面,居于支撑和保障地位。

  通过对黄海湿地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发现,造成当前刑事司法保障不力的原因主要有: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职责交叉导致监管有所缺位;跨多个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存在真空;手段过度依赖行政执法、能力欠缺导致“以罚代刑”;“行刑衔接”机制不畅,致使有案难立等。

  对此,笔者认为,亟须加强区域合作,以刑事司法手段织密保护网,具体建言如下:

  一是推进生态刑事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从长远看,要依法设立驻黄海湿地地区的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察室)、法院(法庭),专职办理黄海湿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建立黄海湿地保护执法司法联盟,将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环保志愿者纳入联盟,通过研讨、讲座、热线等形式,强化交流,形成共识,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二是要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公检法围绕环境资源常见罪名,就立案标准、证据要求、移送程序、信息通报等进行研究会商,形成操作规程,杜绝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探索将“行刑衔接”平台打造成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生态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从前端网格线索发现、行政处理、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到终端生态修复评估,实现全流程在线协同、全链条工作对接、全场景科技赋能,为形成保护合力注入科技支撑。

  三是将刑事司法引入环境修复责任。在黄海湿地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要强调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补植复绿”“放养鱼苗”或者缴纳环境修复赔偿金,实现修复环境的最终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环境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作者 许永进)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