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搞定“三步骤”,助民事检察人学好用好《民法典》
2020-09-07 14:55:00  来源:盐城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时代即将来临。

  如果说民事诉讼法因其直接规定了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权能,而当仁不让的成为对民事检察人来说最为重要的程序法,那么民法典的实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全面的实体法依据,更是民事检察人所必须掌握的“看家本领”。

  民法典时代来临,民事检察人应当如何学好、用好民法典呢?

  第一步,合而为一,融会贯通。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然而,民法典颁布之初,朋友圈里同行们却有一句笑言 “专业选的好,天天是高考”。因为民法典实施之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现行的大量基于上述9部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也将失效。

  对于民事检察人来说,难道我们毕生所学皆成空?难道一切要从零开始、从头再来?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民法典并不是对现有法律的全部推倒重来,也不是对单行法的简单合并,而是根据法律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定出的一部体例合理、结构完整、内容一致的科学的“法典”。王利明教授就提出,体系性与逻辑性不仅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为民法典。民法典编撰所采取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智慧也应当被我们应用在学习民法典之中。

  例如我们学习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并不只是学习“借款合同”这章14个法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特别法到普通法的逻辑顺序,从借款合同章,到合同编“小通则”,再到民法总则编,融会贯通、合而为一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打通学习民法典的“血脉经络”,实现对民法典的深入全面理解。

  第二步,温故知新,行稳致远。

  学习民法典首先要“温故”。民法典的整体框架是以原有的单行法整合而来,很多内容也是从原单行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更有很多内容是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吸收、完善而来。

  例如:民法典第793条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就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整合修改而来,上述条款在我们以往的民事检察工作中也频繁适用,在经过长期实践之后,正式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进入《民法典》,其重要性与其规范地位得以匹配。

  学习民法典还需要“知新”。民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也是学习民法典的重点。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新增三大抗疫规定,增设居住权,设置离婚冷静期,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等等。

  另外,民法典对现有的一些规则也进行了修改,例如:将“熊孩子”的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降低到8岁;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了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与“温故”相比,“知新”可能更为重要,全面学习这些“新”规则,是我们正确适用民法典的关键。

  第三步,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军检察长也提出,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法律监督始终。对比传统强项刑事检察和新生热点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冷门”。民事检察部门不但对应法院按照案由细分的数个民事审判庭,还同时对应执行局、审监庭、立案庭等多个部门。而检察机关在民法领域的研究方向也多为程序问题,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我们的专业化水平相较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仍有不小的差距。学好、用好民法典,对我们来说是不可多得的实现“弯道超车”的机遇。

  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把学习、实施民法典与民事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完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实施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

  民法典时代来临,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又树起了一座法治丰碑。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我有幸见证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同时也深感责任在心,使命在肩。我深爱的民事检察恰遇新时代开启,乘风破浪,未来可期!

  作者:赵珺(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