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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为参照做实行政检察
2020-08-11 08:31: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相军

  民法典的诞生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张军检察长要求,“检察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民法典为参照,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广大行政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全面学习掌握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尤其是重点学习掌握与行政检察密切相关的涉及行政登记、征收征用、个人信息保护、履行法定职责等法律规范,坚持把民法典贯穿到各项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妥善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检察能力和水平。

  一、回应民法典要求,推动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民法典等私法与行政法等公法一起,共同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的意义愈加突显。2019年,最高检党组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确立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的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格局。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立足这一工作格局,用实实在在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回应民法典对权利保护的新要求。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有的是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调查中新增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职的法律基础。在由此引发的公安机关履职之诉的监督中,就要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接警后,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对于没有完全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督促。有的是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如民法典第1025条新增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负有行政处罚职责,侵权人还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关系问题,即在侵权人未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能否作出处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基础等等,都是行政检察监督中需要予以关注的。

  二、以民法典为参照,促进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增强穿透式监督理念,在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同时,注意透过对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比如,在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监督案件时,要落实民法典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注意审查行为权限和依据、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适当,等等。同时,要加强类案监督,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甘肃等地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经验做法,针对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通报,促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遵循民法典精神,深入推进与民事争议交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两个目标的结合点和落脚点,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落到实处的生动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综合运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基本原理,妥善做好民行交叉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就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时,就要认识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在充分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运用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争议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编辑:盐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