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杰 王明君
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推进,“放权”成为检察机关内的“主旋律”,诸如精简内设机构、员额检察官改革等都是“放权”的具体表现。与此同时,“放权”并不意味着检察权运行不受监管,反而更加迫切需要加强权力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业务监管部门在案件监管、质效把控上的作用,从而提升司法办案效能,促进司法资源有效配置。
一是完善流程监控体系。“放权”是指对检察官办案权力最大化赋予,这与加强案件质量监控并不冲突,特别是随着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事项范围的增大,业务监管部门更加需要完善办案流程监控体系。以往把控案件质量,都是在案件办结后,通过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专项评查等案后评查方式进行的,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因此,为了解决滞后性问题,就需要前移监督关口,对于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办案问题,通过网络、手机等媒介提醒承办人,就规范办案进行引导,做到案件前置性指引。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案中常态化监管,借助信息化手段,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搭建自己的数据平台,比如省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就是通过从统一系统中抓取数据,再按照办案流程对数据进行分段处理,反映文书制作、权利保障等环节的存在问题,及时作出预警和纠正,做到实时监管。
二是深化案件质量评查。要转变案件评查工作方式,建议采用逆向评查,以具备终局法律效力的生效文书为评查起点,比如判决书等终局裁判文书,通过办案进程倒叙回顾,比对侦、诉、审三方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检查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采纳,是否遗漏抗诉情节等实体性问题,再逐项回看各办案节点是否存在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不准确等程序性问题,形成向实体倾斜、兼顾程序的科学案件质量理念。要改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重心,向专项监管工作倾斜,随着司法改革,业务监管部门不能再“面面俱到”,应当重点监督好“两不两撤”“诉判不一”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定期就不起诉、不批捕等案件进行专项监管,做到“以点带面”。要转变案件质量工作思路,业务监管监督不是业务办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好地促进案件办理,应当将发现问题本位的工作思路转变为发现监督线索,通过质量评查,促进业务部门发现遗漏的纠违线索、抗诉线索、公益诉讼线索,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效果,实现办案效果和监管效果的统一。
三是创新业务监管方式。在监督方式上,要转变“找茬”似的监管方式,应当以正向激励促进办案质效提升,近年来各地举办的案例演说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值得参考借鉴。由业务监管部门牵头,通过举办类似活动,一方面锻炼了检察官案例汇报和演说等多项技能,另一方面通过案情再回顾,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存在缺憾,打造精品案件,为规范案件办理“打个样”,这也是一种监管。在监督维度上,要延伸监督触角,发挥业务监管职能的能动性,探索建立业务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管新模式,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一般疑难案件都需要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而这类疑难案件恰恰是业务监管部门需要重点监管的,业务监管部门通过参加业务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旁听案件讨论,将案件监督的关口延伸至案件观点矛盾解决过程中,提前掌握案件办理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争议情况,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