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幸成
社会实践作为当代大学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参与实践活动的大学生构建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权益现状和依托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之完善来对其进行探究。
督促接受实践的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实践协议
用人单位需要在大学生的参与本单位的实践过程之前就与其订立权责明确的协议。此外,笔者认为这一份协议应当作为学生的本校应当负担的义务,由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校应当负有与接收实践方磋商并订立旨在保障实践中学生合法权益的协议的义务。此外,鉴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方式多样,学校逐个洽谈存在操作上的限制,笔者还呼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供社会实践的标准协议文本,各个行业有各自不同要求的可以附加部分内容,最终达到通过合同来保障学生权益的目的。
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实践中学生的法律定位
基于民法领域对于大学生的定位依旧模糊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笔者思考了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社会实践法律关系的可能性,但是目前笔者的观点倾向于无法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畴之中。而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并通过提前参与到相应职业的实践中增长见识积累经验,而不是为了获取作为生活来源的收入,不符合作为劳动者的构成要件。
引入商业保险分担社会实践中的风险
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观点,即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来救济受害学生的权利。但鉴于笔者上文所述,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成为劳动法的适用主体,因此更为稳妥的做法还是需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
目前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团体意外保险产品已经在北京部分高校投入试点,由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面向各高校进行承包。该款保险产品主要针对的就是社会实践时间、区域、人数等不统一的特点而专门推出的。此外,早在2007年,江苏省就已经出台了“通过政府采购为全省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政策,并且从2010年起,投保范围就从中小学扩大到幼儿园和高校,最高赔付额达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