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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类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019-07-01 09: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陈 彪

  近来,社会危害性大的“套路贷”犯罪,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用违法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要熟悉“套路贷”犯罪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套路贷”犯罪行为主要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转账平单”“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欺骗、威胁、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要认清“套路贷”犯罪行为本质,区别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本质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套路贷”犯罪是以“借款”为由,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与以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本质不同。

  要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科学定罪。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以诈骗罪追究责任;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要把握“套路贷”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的,以及他人为“套路贷”犯罪提供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要准确认定涉案数额。除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犯罪人在借贷过程中以“中介费”“保证金”“违约金”“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双方约定的利息、虚高的本金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要依法追缴涉案财物。“套路贷”犯罪人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一般包括被清偿人或者转让人明知是违法财物而收取的,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的,都要依法追缴。

  要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套路贷”案件要着重收集言词证据,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犯罪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如造成放贷金额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的原因等,使案件言词证据互相印证,证实犯罪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