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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充值套取现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
2019-07-01 09:2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秦晓宇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代办电信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电信业务系统的洞(可以在未收到客户手机话费的情况下,虚拟向手机充入话费,该话费可以在当天下班前再提交电信公司),多次对其实际掌握的多个天翼手机号码对应的翼支付账号进行充值,共计充值人民币205600元,后将已充值到翼支付账号中的金额大部分转账至其个人银行卡中供自己赌博以及借给他人使用,共计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人民币194590元,另有11000元被冻结。因被害单位发现王某从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有16万余元营业款未按时上缴,且无法找到其本人而案发。

  【评析】对于本案中王某利用业务办理漏洞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中国电信正式员工,无利用职务便利之说,虽有《电信业务代办合同》,对客户实际缴纳的话费仅有短时间内的保管职责,但本案赃款系中国电信的资产,是王某秘密窃取所得,并非客户实际缴纳的话费,其对此款并无代为保管的职责,所以不构成侵占罪。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虚拟充值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一种客观手段,并非“以虚假行为来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故不能以诈骗或合同诈骗来评价。最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虚拟充话费再利用翼支付转出资金的作案手法,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起诉。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