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琐事与丈夫周某发生纠纷和厮打后,在现场有十几名路人围观的情况下,出于报复心理驾车冲撞周某,致围观群众陈某右腿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评析】
本案中对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多次供述称其驾车冲撞周某时头脑已失去控制,而此时周围尚有多名群众围观,该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危险,客观上也致使围观群众陈某受伤。因此,尽管王某主观故意是为了冲撞周某,但客观上威胁了多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故应当依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有当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且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该类危险的发生时,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危险性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王某出于一时激愤驾车冲撞周某,其针对周某的主观故意明确,虽然周围有十数名群众围观,但其驾车行驶的方向是直指周某,陈某只是因为在周某近侧才不幸受到牵连;其次,王某开始驾车行驶的道路虽为机动车道,但其行驶路线方向明确,驾驶速度不快(证人证言证实约20码左右),所处路段非人群密集和车流量较大之地,并很快从机动车道掉头驶向人行道和黄豆地内追逐周某,现实上的危险性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另外,王某驾车冲撞的目标是周某,无伤害陈某的直接故意,但其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驾车冲撞他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周某附近的围观群众受伤,仍为了追求伤害周某而实施驾车冲撞,放任驾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综上,王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