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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8-10-16 09:46:00  来源:盐城市检察院  作者:王立洁

  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是在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改变审查逮捕相对行政化的工作模式形成的。该制度采取承办检察官居中主持和引导,“控辩”双方现场参与,最后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方式来实现诉讼化审查。盐城市侦查监督部门自2013年开始探索审查逮捕听证,但近两年来却甚少开展。本文拟从本地审查逮捕听证试点、推广至目前停滞不前过程中探寻限制发展的原因,为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提供借鉴。

  盐城的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先由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试点,零星开展。2014年-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经验基础上,将其作为侦监部门参与检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在审查逮捕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引入听证制度,全市侦查监督部门共对10余起案件通过听证作出决定。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刑执部门负责后,2016年,全市侦查监督部门仅在2件审查逮捕案件中开展听证,今年以来,无采取听证制度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经调研分析,在实践中逐渐减少该制度适用,主要是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三方构造力量不平衡。审查逮捕听证制度采用控辩审三方诉讼化模式,由侦监部门承办检察官居中裁判,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作为控辩双方现场参与。这一构造因审查逮捕处于侦查初期阶段,好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或还没来得及委托辩护律师,就是有辩护律师的,因辩护律师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查阅案卷,对案情了解不够深入,无法进行有效辩护。且因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运用不够普遍,将犯罪嫌疑人提押至听证现场又风险过大,导致在诉讼化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不到位的情况,侦查机关优势地位较明显,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而居中裁判的承办检察官,在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前,只能居中主持,不能当场裁判,听证结果记录在案,作为最后领导决定时的参考,落入“听者不审,审者不定”的窠臼,没有触及根本,实际改变审查逮捕行政审批的模式,到最后,适用该制度主要是为检务宣传公开服务,影响该制度生命力。

  (二)保密需要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受限。为不违背侦查保密原则,2014年江苏侦监部门的不批捕听证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适用听证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公开案情不至于影响办案,这就将很多因证据存在问题、侦查阶段不适宜公开案件证据等案件排除在外,导致能实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比较少。从我市实践来看,几年来,实施听证的案件类型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妨害公务和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案情都较简单,其他类型并未多涉及。且因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到位,案件争议性不大,导致听证更像是走过场。

  (三)目的导向导致程序设置繁琐。审查逮捕听证以“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标,拟通过诉讼化审查,用程序吸纳不满,以公开促进公正。在该目标指引下,听证制度设计中需邀请社区代表、学校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并设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环节。而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只有7日,实际上只有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承办人先要审阅卷宗、提审复核证据再确定是否公开听证,然后要向办公室、案管、警务等部门请求协助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落实场地警卫保障,所经程序琐碎,时间过于紧凑,耗费精力过多,影响承办人适用的积极性。

  在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更加强调司法活动的中立性、亲历性。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是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作为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进程中的创新举措,是对现有诉讼制度框架下逮捕程序的一种突破,是对现有制度理念的挑战,没有可借鉴的框架结构,要求我们加强理论研究,结合诉讼化改革的实践,予以实证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该制度。从现在我市审查逮捕听证遇到的困难出发,对完善该制度建议如下:

  (一)均衡控辩双方力量。针对当前“辩方”力量较为薄弱的问题,在辩护律师方面,可以建立审查逮捕法律援助机制,对符合听证程序但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派遣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健全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在犯罪嫌疑人方面,可以通过设置专门办案区,配置听证所需的犯罪嫌疑人候听室、听证室、参与人员的休息室和评议室等,或积极利用利用远程视频听取意见等现代科技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当场参与听证,当面与侦查人员对质,完善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二)处理好公开与秘密关系。针对程序公开和侦查秘密这对矛盾,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要探索不同的参与范围,如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评议,而限制其他的案件的听证范围,只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参与,并通过对关键证据采取“背对背”的特殊方式开示、要求律师签订保密承诺书等措施,增强保密性。在做好保密措施设计,不违背侦查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对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逐步丰富听证案件类型,积累实践经验。

  (三)简化审查程序设置。针对审查逮捕办案期限短、案件数量大的特点,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应以尽量不额外增加检察官办案工作量为前提。一般审查逮捕案件,承办人要阅卷、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可以把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合并,由听证代替,不需要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再进行听证,因在听证过程中,本就需要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在员额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后,对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员额检察官有决定逮捕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可以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赋予其当场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权利。

  编辑: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