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市检察院在全市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228份,督促法院执行到位980.140万元,有效推动了全市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回头看”活动期间案件办理情况的基础上,笔者针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将监督工作常态化,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
调研发现的问题:(一)监督意识有待增强。个别基层院有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有的工作开展仅满足于摸清涉财执行案件底数,对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办法不多、措施不实,效果不明显。有的数据填报不规范、不准确,报告提供的数据与表格填报数据相互矛盾等。有的没有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建立了相关机制的也存在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的现象。(二)信息沟通不畅通。一是法检信息沟通困难。财产刑执行由法院作出后自己负责执行,执行活动的开始和结束都由法院自行掌握,法院也没有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院的义务,造成财产刑执行活动一直脱离于检察监督的视野之外,检察机关公诉、案管部门虽然掌握一定案件信息,但要获知全面准确的裁判情况,仍需通过不断沟通协调和人工查阅形式,费时费力,核查难度较大。有的地方虽然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加强了协作配合,但由于不是常态化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仍然难以及时介入财产刑执行全过程,使得财产刑适用、执行与监督严重脱节。二是执检部门与驻监狱检察部门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绝大多数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本市范围外的监狱服刑,进而导致财产刑的执行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容易掌握监狱服刑地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如果去服刑地调查,存在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等问题。(三)怠于执行问题依然突出。各级法院依然存在“重主刑、轻附加刑”、“重民事执行、轻刑事执行”的思想观念,财产刑“空判”现象较为突出。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出立案活动不当总计106人、执行措施不当总计130人。从数据分析,法院刑庭应当向立案庭、执行局移送执行而不移送,且存在底数不清、先执行后判决、选择性立案、不执不立等现象比较突出。(四)监督工作不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智能辅助办案平台》的全面上线运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精细化和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但因缺乏类似办案指引类的执法规范,检察人员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存在诸如调查不规范、审查终结报告过于简化、监督文书说理性差、监督后不跟进、案卡填录不准确等问题,制约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开展。
加强和改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一)进一步提高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把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执行力、提升检察监督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按照高检院、省院部署要求,开动脑筋,攻坚克难,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和新的亮点来抓,着力打造执检工作新的增长极。(二)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健全发现执行违法机制。一是与执行法院即第一审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建立联系机制,了解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是否履行财产刑,部分履行还是全部履行完毕。二是与法院执行局建立联系机制,了解罪犯是否履行财产刑,部分履行还是全部履行完毕,是否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然后将这些信息录人江苏省执检系统智能辅助平台。三是执行检察部门要与派驻监狱检察室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掌握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最好将有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省(区、市)联网,实现全省(区、市)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信息共享。(三)进一步提升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规范化水平。由于长期以来“办事模式”的影响,执检部门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规范化水平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办案模式的需要,建议可以制定下发办案规范或者样本,以供学习参考。我市已经在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探索,拟今年二季度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的具体要求编写该样本,样本涵盖如何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撰写调查报告、监督文书如何制作等内容,通过样本促规范,提升全市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四)进一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常态化建设。指定专人负责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及时对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审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执行线索,及时进行监督纠正,把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推进和开展。